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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学生在读生子户口不落学校 回原户籍所在

  福建大学生未婚生育子女不可落户在学校

  已婚学生生子的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台海网10月19日讯 (海峡导报驻福州记者 林芹)昨日,省公安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了 《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

新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考上省内高校 户口一律不迁

  办法规定,今后省内高校、中职招收本省生源的学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征兵入伍规定办理。省内高校、中职录取的省外学生,或外省高校、中职录取的我省学生,入学时由学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省外高校、中职录取我省生源的新生凭 《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造册,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需申领暂住证。

  户口落在院校集体户内的在校学生,因生活、学习和工作等方面,需向社会出示本人集体户口时,院校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及时提供方便。

  大学生在读生子 户口不得落学校

  普通高校已婚学生双方均为在校就读学生,且双方户口均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落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籍所在地。

  已婚学生一方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其配偶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应将在学期间所生育子女的户口落在其配偶所在地。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婚生育、其户口为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随外祖父母落户。

  自愿到山区就业者 户口可迁当地市区

  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省外普通高校、中职福建生源的毕业生,短期内无法落实单位的,其户口应迁回生源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地落户,待落实单位后再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自愿到我省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户口在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原户口所在地、家庭所在地、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其户口不在学校的,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办理或不办理户口迁移,或将户口迁往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设区市的城区。

(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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