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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呼唤环境正义

  本报记者 杨悦 新唐俊

  “生态文明”的提出引起世界极大关注。在一个世界第一大党的报告中,在领导这个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党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中,这一概念的出现确实不同凡响。正如长期从事环境问题研究的学者王维平评价说:“从近年常说的改善生态环境到提出"生态文明",显示中共领导人将环保从行为实践提高到理论和伦理的高度。”

  “开宝马车喝脏水,这就是我们想要的文明吗?”

  在“建设生态文明”的提法前,胡锦涛同志谈及五年来工作的困难和问题时有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

  这是一句凝练的概括,但背后可引为注解的场景却不胜枚举。十七大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此前曾透露,仅2006年全国就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161起,平均每两天就一起。在太湖蓝藻事件后,有舆论就喝问:开宝马车喝脏水,这就是我们想要的文明吗?

  在经济高速增长,物质财富极大增加的背景下,多年的环境欠债和落后的环境治理和监管现状,使得环境污染作为财富递减项已成为社会经济继续发展前行的最大障碍,如果不从政策、制度,乃至思想观念上作根本的改变,前景将不堪设想。

  自然界将逐渐回归法律主体性地位

  我国著名的哲学家高清海先生早年曾在一篇《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论文中提到,“人从自然出来,还得回到自然去……人把自己从自然提升出来、升华为主体,应该看作只是为了走向外部世界更高层次的融合,达到更充分地发挥自然潜能,建立与自然更高统一关系的必要步骤和必要形式”。

  这实际上提倡的就是一种生态伦理观,英国哲学家莱昂波特就曾提过要把伦理观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道德的态度对待自然资源、自然环境。

  十七大代表、法学家张文显对此深有体会,他认为,这种伦理观在法律上的要求,落到实处也就意味着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权利与义务的提出无疑意味着自然界自工业文明以降的法律客体地位将逐渐回归主体性地位,这是一个简单的换位,但绝对不是一个轻松的换位。

  有报道中指出,中国政府其实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提出“生态文明”。1999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就曾提及说,“21世纪将是一个生态文明的世纪”。但这一更多带有展望性质的论述显然没有很快地转化到思想观念和立法价值取向中来。

  对此有代表在接受采访时也指出,客观地看,在环境立法方面,我国其实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先后制定了二十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此后,国务院、相关部委相应制定了近百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也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大量与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我国缔结和参加了几十项有关环保的国际条约、公约、协定。可以说,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

  但是,张文显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的环境法里面有两个致命的问题,一个是缺乏环境权的观念,另一个是缺乏环境正义的观念……我们都是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待环境,而不是从公正、从善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的。所以我讲在用法律保护自然,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方面必须确立环境权的核心地位。”

  他进而认为,“人们不仅应当享有环境权,而且环境权应当是一种普遍权利和基本人权”。而且在他看来,作为一种权利,它更关乎环境正义的更高命题。

  “随着环境权的张扬,环境正义的问题也必然发生。环境正义的法律要求就是环境义务。环境义务的基本原则是:人类不得干涉生态物的自然生长和生态系统的自然维系;人类对生态物自然生长的干涉以必要为前提,这种必要性是为了保障人的生命利益;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谨慎,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除非是紧急避险行为;人类对生态物的行为必须支付相应对价,利用自然也要恢复自然;非经正当途径剥夺生态物的生存权利,破坏生态秩序,必须负法律责任”。张文显这样阐述。

  这无疑是一个很高的法律标准和文明标准,但是,却是一个我们必须克服困难努力追求的标准。

  不管是转变,抑或承诺,显然它都意味着保护环境,缔造生态文明,将既是一种神圣的权利,也将是任何人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生态文明的实现需法律强有力的保障

  潘岳也曾坦陈:“国家环保总局四年来进行了四次环评执法,靠的全是行政手段。这些手段虽然在短时间内立竿见影,但长期效果却十分有限。面对严峻的环境形势,除了环境指标的考核问责制度未到位外,还缺乏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

  而这套机制的形成,法律规范的建构显然是首要的。

  王维平就表示,“希望十七大能够推动今后中国环保制度的建设,包括法制建设,比如正在审议中的循环经济法。”

  知名环境法学者吕忠梅显然不认为法律上的问题只限于个别法律规定的缺失,她曾这样评价,“我国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大多超额完成,但"环保欠账"问题却总是无法解决,并且有加剧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执法不力,企业违法成本低、缺乏市场激励与有效监管机制以及追究政府责任不够等等。可以说,对于中国"环境赤字账单"的形成,法律难辞其咎”。

  这是一句中肯的批评,形式主义的“完善”法律体系,“兑现”的却是让人尴尬的困局,这显然与立法、执法、守法等法律的各个环节都有关系。

  “反思中国过去的环境立法与执法实践,重原则性立法轻操作性制度建设、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机制、重事先审批轻过程控制、重运动式执法轻常规型管理、重企业追究轻政府责任等等,问题与缺陷是明显的。也正是因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法律没有能够很好地担当起建立机制、规范行为、形成和维护秩序的功能……”这是吕忠梅对问题结症的描述。

  总之,建设生态文明,我们法律制度方面要继续完善,解决“一面是环境立法数不断爆炸,另一面却是污染不断与破坏加剧;一面是执法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另一面却是违法行为和样式层出不穷;一面是重罚重处的大棒飞舞,另一面却是相当多的法律责任条文从不曾被适用过”的问题,而且要在观念上树立起环境权和环境正义的分析,这样才能实现十七大所提出的把“我们这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发展中社会主义大国”建成“工业化基本实现、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的国家,成为人民富裕程度普遍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国家”。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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