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行员(资料图片) |
飞行员辞职案:飞行员跳槽是否属竞业禁止成焦点
昨天,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云南首例飞行员辞职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东航公司对郑志宏进行民航飞机驾驶培训的时间认定问题及竞业禁止问题。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飞行员飞行12年后提出辞职
郑志宏1995年由空军部队转业到原云南航空公司工作,历任副驾驶、正驾驶,1999年8月任机长,2003年7月任飞行教员。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经营许可证被注销。随后,在原航空公司运输主业基础上成立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郑志宏仍供职于该分公司。2007年5月17日,郑志宏向东航云南分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通知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自通知之日起30日届满后,将本人人事、工资档案关系及社会保险档案和手续,以及飞行记录本和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东航云南分公司坚持不同意郑志宏辞职。
仲裁解除合同并返还培训费
2007年7月10日郑志宏向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6月17日解除,并要求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即日为自己办理有关档案转移手续。2007年8月2日,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在仲裁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郑志宏继续履行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2007年8月22日昆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一、申诉人郑志宏与被诉人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分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07年6月18日终止,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个人档案、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被反诉人郑志宏一次性支付反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培训费用336134.5元人民币、45522美元,工资及福利费47290.77元。
双方走上法庭提出多项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郑志宏不服,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7年6月17日依法解除;判令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即日办理自己的劳动人事、工资档案关系、飞行记录本、飞行技术档案、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和社会保险关系等的转移手续;确认自己仅对自2005年9月27日起在东航云南分公司的培训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9月6日,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也向昆明市官渡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志宏支付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培训费、培训期间工资人民币6572493元,提前发放的工资福利人民币47290.77元,合计人民币6619783.77元;判令郑志宏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飞行员跳槽是否属竞业禁止
10月22日,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对两案进行合并审理。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培训时间认定问题。郑志宏认为,原云南航空公司与东航云南分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双方没有权利义务的承继关系。自己系空军转业,在从事民用航空飞行以前就具备了飞行经验及工作技能,故不需要过多的培训。同时,自己从空军转业至航空公司工作到1999年8月任机长前,均作为副驾驶职务在民用航空器上服务,根据相关规定,国家禁止在民用航空器上进行飞行培训,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把自己在成为正驾驶之前飞行的时间都列入培训时间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则认为,郑志宏曾在空军服役12年,但其驾驶的是空军的机种,与民用航空机种是两回事。郑志宏从转业到成为本公司的正驾驶、机长,需要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1999年公司批准郑志宏成为正驾驶,由于其在此之前的飞行时间均达不到驾驶波音737的标准,故其间的带飞时间均为培训时间。
二、竞业禁止问题。郑志宏认为,飞行员也有辞职的权利。自己与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自己依照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在飞行运输淡季提前30日向航空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主张法院判决自己在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劳动部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属于约定义务,但自己在与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无相应的规定。根据东航公司《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中的规定,机长、副驾驶的职责是执行飞行任务,并不负有保密义务。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郑志宏知晓公司的相关商业秘密,而且自己现在并没有在任何一家公司任职,故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
东航及其云南分公司认为,郑志宏从事的飞行员职业具有高度的机密性、专业性和特殊性,其在从事飞行员职业期间,掌握了公司大量的商业秘密,并在专业技术培训活动中掌握了大量属于公司秘密的执业技能。机长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自然掌握着公司的高级商业秘密。因此,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郑志宏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航空运输飞行工作。
由于郑志宏拒绝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法庭宣布休庭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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