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一鸣)11月28日,辽宁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与省交通征稽局联合召开全省征收明年养路费工作新闻发布会宣布:明年的养路费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征收。
征收对象
军队、武警车辆除外
省内车辆的车主必须按国家和省规定,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公路养路费注册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
外省车辆在我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以下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月的,车主须主动到调驻地交通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未在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籍登记或已注销登记并上路行驶的车辆,车主须主动到交通征稽机构缴纳公路养路费。无养路费缴(免)凭证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根据规定,军队、武警所属车辆,免征公路养路费。
征收标准
私家轿车一年1140元
养路费征收标准,车辆每月每吨190元;私家轿车每月每辆95元,全年1140元;出租车每月每辆200元。
缴纳时间
按月缴纳
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也可预缴多月直至全年。
减免缴费
减免费车辆明年3月前审批
符合国家、省减免征规定条件的车辆,车主须在2008年2月末前持相关手续到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2008年度减免征审批手续;逾期办理的,2008年将按全额征收公路养路费。
优惠政策
对货运车辆包缴优惠征费
申请包缴征费的车辆,车主须在2007年12月末前持相关手续到车籍地交通征稽机构办理2008年度包缴审批手续。逾期办理的,2008年将按全额征收养路费。按国家规定,跨省行驶的车辆包缴比例不得低于75%。
报停时限
全年报停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
车辆每年累计报停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报停期间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报停偷驶车辆将自报停之日起追缴公路养路费和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
每逾1日加收5%。
按国家规定,每月10日是缴纳当月养路费的截止期限,对逾期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车辆,在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同时,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5%。的滞纳金。对因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形成欠缴公路养路费的,以及非恶意欠(逃)缴养路费的,缴费义务人能够积极足额清缴养路费但缴纳滞纳金确有困难的,经交通征稽机构核准,可适当减免滞纳金。
过户车辆
预缴部分可退
对车辆发生交易的,车辆买卖双方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过户、转籍后,应及时到转出地交通征稽机构结清养路费费款,办理养路费过户、转籍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养路费过户、转籍手续的,仍由原车主按规定缴费;原车主查找不到的由现车主缴费。省交通征稽局负责人表示,办理过户手续时预缴部分可以办理退费手续。
举报恶意拖欠养路费最高可奖万元
本报讯(杜一鸣)11月28日,辽宁省交通征稽局局长冯万斌表示,明年全省将集中治理外挂车(我省车辆到外省交纳低于我省的养路费并挂外省车牌却在我省公路上行驶),重点打击以报停偷驶,以及套牌、假牌、假证、假冒军牌等方式恶意偷逃公路养路费的车辆。
省交通征稽局表示,征稽机构将对举报的偷漏费违法车辆依法查实、处理后,对举报人按其举报的偷漏费违法车辆所得养路费款(不含滞纳金)的5%予以奖励。单次举报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省交通征稽局举报电话:96155;还可上网举报,网址为www.lnzj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