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否再支付
编辑同志:
储户关某到储蓄所取款3万元,未填写取款凭条,储蓄所人员工作疏忽,未在储户存折上记账取款,仅在储户底账上作了取款记账,并将现金3万元交与关某。五个月后关某持存折存款余额3.1万元到储蓄所欲取款3万元,储蓄所工作人员拒绝说:“你的3万元存款实际已在五个月前支取,你未填写取款凭条,虽然存折未记取款,但底账有记账。
”关不承认取过3万元,要求支取3万元存款。储蓄所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关某支取了3万元存款。请问储蓄所应该怎么办呢?
读者 彭长顺
彭长顺读者: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一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但并非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储户关某持有存折能够证明自己在储蓄所有存款3万元,而储蓄所只有底账记载关某已取款3万元,没有关某填写的取款凭条,存折又没有对此笔取款记账。关某不承认支取过3万元存款,储蓄所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关某取款。显然,储蓄所的证据没有储户关某的证据充分,所以储蓄所应支付关某的存款。该起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关某要求支取存款,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即法院很有可能判决储蓄所支付关某的3万元存款。当然,解决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储蓄所也可以与储户关某自行和解或请第三者出面调解。储蓄所向关某说明缘由,取得谅解,化解矛盾,也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