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干满九年未拿加班费遭解雇 研究院竟赢得官司
(武侯法 本网实习记者 曾燕伶) 四川新闻网记者12月17日从成都武侯法院获悉,某研究院九年未支付长期超时工作门卫的加班工资并单方宣布将门卫解聘,愤怒门卫将研究院告上法庭要求获得九年间累积十四万余元的加班工资,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判门卫败诉。
30多名被辞员工昨日一早来到本报投诉自己的工厂,讨要“工作”和“劳动”的权利……
长期超时工作九年未过春节
据门卫高师傅介绍说,自己从1998年8月起担任研究院宿舍门卫,主要负责宿舍区保安、自行车安全及小区清洁卫生工作。由于宿舍区门卫只有自己一人,高师傅九年来每天都在工作,“研究院从没有给我安排过休息日,我甚至连续九年都没有回家过上春节!”高师傅说,自己当初与研究院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每月工资五百元,今年增加至八百元,其间研究院曾象征性地给过所谓加班费,少则30余元一月,多则140元一月。
今年8月研究院突然发给高师傅一份通知,称由于高师傅不肯签劳动合同而将他解聘。丢了工作后高师傅想起自己多年来付出的辛劳心酸不已,于是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研究院支付多年来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十四万余元。仲裁委员会很快裁决研究院应支付高师傅约三千元的加班工资,认为这笔钱不足以补偿自己的高师傅最终将研究院告上法庭。
研究院称支付加班费是单位权利
在当天的法庭上,研究院称自己为高师傅全家提供了门卫室居住并负担水电气费,每晚十二点后收取每次一元的开门费也归高师傅,“至于加班工资,我们曾支付过加班工资。不过这不表示我们有支付的义务,决定是否支付加班工资是我们的权利。即使我们应该付,高师傅从1998年第一次领工资就该知道他没有加班工资,他那个时候怎么不告?”
此外,研究院称门卫工作属于不定时工作制所以无加班一说,“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签章,说明相关部门也认可这种不定时的性质。”
包干工作不分工作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像高师傅这样的门卫人员的工作时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因为合同约定的工作是包干的,属于不定时的工作性质。且高师傅每天都在值班室,不能将工作和生活截然划分开,因此也就不存在超时工作和双休日一说。但由于研究院没有安排高师傅在元旦春节等国家法定假日休假,应该支付一定报酬,研究院方面也当庭表示愿意补足这部分工资。
不过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法官计算支付费用之后:法官通过计算发现,研究院九年间以加班费名义共支付了高师傅7431元,已超过按高师傅工资标准计算出的节假日加班费7093元,因而法院随即宣判研究院无需再向高师傅支付任何工资报酬。
记者同时注意到,高师傅被解雇发生在与研究院签订劳动合同接近十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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