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明年元旦施行
城镇非从业人员全部纳入医保
本报讯 (记者潘高峰)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参保对象将覆盖230万人
根据《试行办法》,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市18周岁以上城镇户籍人员,以及18周岁以下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包括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沪定居人员中医保未落实人员,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配偶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保。新出台的居民医保制度还将本市今年已出台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医保办法覆盖人群一并纳入居民医保体系,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预计覆盖人群将达到230万。
缴费标准和待遇按年龄确定
《试行办法》明确,居民医保基金筹集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投入相结合,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以外资金由政府承担,具体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年龄分段确定:70周岁以上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60-7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18-60周岁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260元,其中个人缴费60元。政府对每一位参保人员实行普惠性补贴,同时,“低保”家庭参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适当补助,努力实现应保尽保。
居民医保待遇也根据不同年龄段有不同标准:70周岁以上的,住院报销70%,门急诊报销50%;60-70周岁的,住院报销60%,门急诊报销50%;18-60周岁的,住院报销50%,门急诊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的部分报销50%;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报销50%,门急诊报销50%。此外,为了鼓励“小病进社区”,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门诊就医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原“家属劳保”医疗待遇。
居民医保制度具有四大特点
居民医保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 覆盖人群广泛,让城镇各类无医保居民都有保可参,在制度上实现了全覆盖。
■ 保障水平适宜,综合考虑疾病风险、各方承受能力,居民医保重点保住院,兼顾门诊医疗,保障水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 增强政府责任,在坚持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政府对参保居民按人头给予普惠性补贴;对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个人缴费部分政府再给予适当补助,体现对困难人群的更多照顾。
■ 注重政策衔接,统一政策,简化操作。同时妥善解决职工家属劳保不落实的社会矛盾,实现由单位管理转向社会统筹管理。
目前本市相关部门已经做好办理居民医保的各项准备工作。市民如需咨询,可拨打市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热线962218或到市医保局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几点提醒
■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居民医保的等级缴费期是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由于办法出台之日已经过了缴费期,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将延长至2008年3月20日。新生儿、新报入本市户籍人员,可以中途参保,按年度标准缴费后,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
■ 参保人员可到全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如要前往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必须办理转诊手续。急诊和住院医疗,可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急诊医疗可以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住院仍按现行的划区(县)定点、按需转诊办法就医。
■ 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部分参保人员可能暂时领不到就医凭证,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事后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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