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丽程刚)近期,一些企业出现了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再从劳务派遣公司招用员工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日前表示,企业将员工随意裁员到劳务公司,是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误读和滥用。
张世诚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务派遣是有法定条件的,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是对具有非主营业务性质、可替代性工作岗位进行劳务派遣,而且应是短期的。
据了解,世界一些国家对劳务派遣用工都作了严格限定。如英国的劳务派遣人员不超过5%,日本则有明确规定哪些行业可用劳务派遣。“在我国,劳务派遣比例较高,一些大型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占三分之一,有的甚至达到三分之二,这属不正常状况。”张世诚说。
张世诚分析说,目前一些企业之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量将员工解职,将其转为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后再从中招用,是因为害怕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降低用工成本,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和规避。
“《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与员工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企业用工"出口"是敞开的,企业应当在法定条件下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张世诚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