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司长李建28日下午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各类企业包括外企首先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天数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包括休息休假措施。
以下为访谈实录。
网友罗刹令据我所知,有些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的年休假制度放假天数高于《条例》中规定的放假天数。那么《条例》施行后,这些企业的职工所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否也必须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李建 这个应该说也是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外企关心的,因为有些外企是按照总部的一些规定,把一些做法移植到本企业来了,可能休假时间比较长。但是咱们这个条例规定的就是5天、10天、15天。首先来说,作为行政法规,它规定的休假天数,对各类用人单位来讲是必须执行的法定标准,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外资企业,首先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安排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就是说这个天数要按照这个来执行。
但还得说第二句话,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也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组成部分,企业有权给职工创造更多的福利。因此,如果企业愿意,完全可以在严格遵守法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再增加一些有利于职工的福利措施,它有权这样做,增加的福利措施里也包括休息休假措施,就是它另行安排一些,这样就是企业给职工另外的福利,就不属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范围了。
(责任编辑:张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