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 |
马怀德:防止行政干预司法 不妨建立行政法院
最高法院规定告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在中级法院进行,这一司法新规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基层多年来存在的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为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最高法院规定告县级以上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在中级法院进行,这一司法新规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基层多年来存在的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的马怀德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新规应该说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现在司法和行政的紧张关系,可能会解决基层政府对基层法院的不当干预,至于说能否解决市政府或更高级别的行政机构对司法的干预,还需要观察,因为在现有的体制下,行政机关与法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最高院的这一解释只是解决了县政府对县法院的干预,但如果不能解决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中级法院的干预,或者县政府通过它的上级政府对法院施加干预,审判不公的问题恐怕依然存在。
那么,什么是能比较彻底地杜绝行政干预司法现象的解决之道呢?马怀德比较支持学界提出的建立行政法院一说:
行政法院是盛行于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国家的特殊的诉讼制度,是一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安排。这个审判制度之所以有别于普通法院,就在于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比较特殊,审理行政案件也需要一些特殊标准,不能当作一般的民事案件来审理。
同时,目前中国司法制度、法院制度的改革摆脱地方行政干预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我国的宪法已经规定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是由地方人大产生,地方法院的法官是由地方人大来任免的,要想改变这个体制必须修宪。但中国上次修宪不久,再去修宪是不可能,所以要另辟蹊径。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事实上都承认专门法院这样一个特殊的系统,比如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等,所以专门法院的经验完全可以用到行政案件的审理中来,建立一套称之为行政法院的专门法院,由最高法院直接领导,摆脱地方隶属关系,法官的任免都由特定的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由最高法院院长或者全国人大来任命,省一级和基层行政法院及上诉行政法院可以由低一层次的人大或法官遴选委员会提名,由最高法院任命。(陈建利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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