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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2008年全国两会报道 > 2008年全国两会最新消息

最高法、最高检就“司法公正”接受集体采访

  [主持人祝寿臣]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

应多家媒体的采访要求,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司法公正”这一主题接受大家的集体采访。

  [主持人祝寿臣]下面,我把出席本场采访的嘉宾介绍给大家。他们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先生;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戴玉忠先生;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姜伟先生。

  [主持人祝寿臣]今天的采访时间大约为一个小时,为了给记者更多提问的机会,现场只翻译记者提问的问题,不翻译答问内容。现在开始提问。

  [主持人祝寿臣]: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应多家媒体的采访要求,今天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就“司法公正”这一主题接受大家的集体采访。

  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0.01%

  [人民日报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记者。想请教张军院长一个问题。在这两年我们人民网和人民日报进行的“两会”舆论调查中,司法公正问题是非常受到关注的。我想请问张军院长对这种关注您是怎么看的?另外,五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效果如何?您认为目前还有哪些问题?谢谢。

  [张军]:在2003年到2007年这五年,我们全国各级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坚持司法为民这个宗旨,坚持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切实狠抓审判这个中心,队伍建设这样一个保障,司法改革这样一个动力和基层建设这个基础,全面增强审判能力,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有了明显的提升。

  [张军]: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885万多件案件,其中民事、刑事、行政案件600多万件,比2003年上升了7.17%,案件大幅度上升,而我们的法官没有相应明显的增多。在此期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一审服判率在90.01%,二审维持率在70.84%。生效裁判错误率百分之零点几,比2003年提升了0.01%。同期,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生效裁判具有错误提出抗诉,下降了16.63%。一审裁判的自动履行率比起2003年提升了3.63%。强制执行的申请下降了百分之十一点多。与此同时,公民提出申诉、上访、信访下降了55.58%。

  [张军]:在效率方面,在审限内结案的案件96.06%,比2003年又提升了百分之零点七多。以上的实际情况表明,法院的案件审判工作公正与效率在坚持司法为民这个宗旨下确实有了明显的提升。全国法院工作、各级法院工作得到了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的逐年提升的满意率。

  [张军]:我们想在这里尤其要感谢社会各界、各个方面对法院工作的支持、理解、监督和爱护。讲到司法公正,也就是我们这个记者招待会的主题,司法公正越来越多的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我想,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体系完备,各方面的法律机制基本地建立起来了,全国法院的素质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高。同时,司法公正问题也确实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审判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法律问题、社会问题。

  [张军]:原因大概有两个:第一,尽管我们的法律制度空前的完备、法官的素质空前的提高、审判的管理空前的严格,但是,公民提起诉讼也是过去从来没有过的多。今天的纠纷和过去不一样,过去只是判断一个是非,胜诉是第一要义。而今天,每一个诉讼后面都有巨额的利益。公民个人诉讼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百分之几的赔付率就可能相差几万、几十万的金额。因此,仅仅胜诉还不足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还要实现更多的赔付率,还要实现执行到位。那么,日益增多的司法需求和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使司法公正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张军]:第二,我们少数法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司法能力有待于进一步的增强,社会的司法环境还在进一步地改善。在这个过程中,有些案件执法不公,个别法官违法、违纪,导致案件裁判不公,虽然是极个别,但是社会放大的效应不容忽视。

  [张军]:我想,在今后的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继续狠抓队伍建设,继续坚持司法改革这个动力,把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地打牢,确保在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地实现司法公正。谢谢。

  检察机关要追诉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中央电视台记者]:谢谢。我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小撒看会”的记者撒贝宁。院长、检察长好。我有一个问题问最高人民检察院。一提起检察院大家比较熟悉的是在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追究刑事犯罪。但是我们国家的宪法中明确写着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因此我想问,未来检察系统如何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另外,我想问一下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谢谢。

  [孙谦]:首先谢谢主持人,谢谢媒体的各位朋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为什么把检察机关规定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决定的。

  [孙谦]:大家知道,现在有一条公认的政治原理,就是权力一定要受到监督,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会导致滥用和腐败。大家也知道,现在很多国家都设有检察机关,但是把它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并不是很多,而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设立了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三个权力。这三个机构就是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这是我们国家解决权力监督与制约的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体制。通常我们讲“一府两院”也就是这样。而西方的检察机关不叫法律监督机关,因为西方很多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是通过三权分立来解决的。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做这样的制度安排是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特点的,也是结合了中国的国情。

  [孙谦]:谈到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机关在维护司法公正中、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中,有它的责任,也有它的义务。这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讲:第一,它通过审查逮捕,保障人权,防止无辜的人被追诉。大家知道,侦查权在我们国家是行政权,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以及海关缉私和狱政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他们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监督,保证他们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的。

  [孙谦]:第二,检察机关具有公诉职能。在这个职能方面,很多国家的检察机关是非常类似的,公诉的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普遍职能。

  [孙谦]:第三方面的职能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对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要对他进行追诉。

  [孙谦]:第四个方面,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对此,我们国家相关法律都做了规定。

  [孙谦]:这样可以看出,我国检察院权力的配置都是围绕着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进行的。当然,这几年来我们在保障法律实施方面做出了一些实质性的改革、改进和发展,总体效果也还是很好的。但是我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也提到,我们的法律监督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许多方面还需要完善。包括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包括法律监督的能力,也包括立法方面如何进一步划定范围和完善监督手段。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我们还有很多需要探讨,需要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孙谦]:同时检察机关也非常关注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的行使,因为这对维护司法公正,发现一些不文明的,甚至野蛮的执法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再一个方面,我们也非常注重对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包括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帮助和救济。

  [孙谦]:因为公平正义是针对所有人的,我们一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同时也要非常关注被害人的权利。在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贾春旺检察长在报告中也提到了几个方面,我想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秩序方面,在对国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中的监督机制方面,以及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会进一步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的积极作用。谢谢。

  言论自由并不是说随便侮辱他人、诽谤他人不受法律监督

  [美国KQED广播电台记者]:我来自美国公共广播电台。中国正在逐步对外开放,我想问一个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很多中国老百姓想向外国记者表达一些对中国的看法,这也是一种犯罪吗?比如前一段时间有位中国公民向外国一些媒体表达了他对中国社会经济的一些看法和抱怨,结果他就被关押起来。另外我想问一下,比如我是一名在西藏的人,我想向外国记者描述一下现在西藏发生了暴乱情况,这是不是也会被定罪呢?如果我是中国人,我要向外国记者来投诉或抱怨、批评奥运会,这也是犯罪吗?中国经常用“颠覆政府”这个罪名来判处这些发表反对中国的意见的人,您能不能对此做一些评论?

  [张军]: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明确规定,共有二十几项,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我国的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张军]:至于您提到的一些具体的事件,有些我并不了解。如果按照您所讲的情况,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自己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我想,全中国人民都深切地体会到这样一种行使权利的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地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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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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