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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许霆恶意取款17.5万被判无期 > 恶意取款被判无期最新消息

“许霆案”一审判决无期的法律依据为何引争议

  在社会上引发持续关注的广州“许霆案”今年1月发回重审后,审理期限即将届满。人们正期待该案突破法律困惑,获取一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判决。

  就在不久前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全国人大代表曾向媒体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

  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应该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审判决无期的法律依据为何引发争议

  2006年4月21日,在广州做保安的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17.5万元后潜逃,一年后落网,2007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

  一个进城务工的农村青年,因取款机出错,一念之差,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许霆案经媒体披露后,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不管是法律专家还是普通百姓,多数认为“无期徒刑”量刑过重,对没有前科的许霆不公平。

  那么,法院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对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的犯罪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是刑事处罚的重要依据。

  正是这个依据,引起了司法争议,许多学者、法律专家、律师表达了不同的看法。2008年1月8日,北京8名律师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递交了一份《关于刑法及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亟待修改》的公民建议书:认为许霆案适用的法律依据量刑幅度太僵硬,出现了刑罚断档现象,造成了适用刑罚上的不衔接。目前适用的《刑法》与《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发布于1997年和1998年,这些法律条文距今已有10年,以10年前的罪刑标尺来衡量今天的犯罪行为,显然不符合社会实际。

  联名上书的李方平律师认为,许霆案的关键不是定罪问题,而是量刑问题。盗窃金融机构只有无期徒刑或死刑两档刑罚,显然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分析了我国《刑法》第264条存在的立法缺陷。依照该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ATM机如果被认定为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依法就只能判处无期及以上徒刑。但10年来,盗窃量刑标准并没有根据国民经济、人均收入的提高作相应的调整。如果不及时调整量刑标准,对现在和将来因盗窃治罪的公民是不公正的。

  为此,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适当修改相关的司法解释,将“数额特别巨大”的“3万至10万元以上”的条款提高至20万元以上,以符合目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他认为,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法院如何审判是对社会价值的一种引导。许霆案在量刑上应作适当处理,毕竟和普通盗窃金融机构罪有所不同。

  裁决如何“合法又合理”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2008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许霆案发回重审。

  2008年2月2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案”进行了重审,检察机关仍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对许霆提起公诉,而许霆的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

  许霆的律师杨振平坚称许霆的行为不具备构成“盗窃罪”的条件,许霆并未进入金融机构内部,他的行为不具有秘密性,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无效交易”行为。许霆是以真实的身份、在公开场所取钱,没有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特征。许霆以自己的电子身份对取款机发出指令,是一种要约,取款机随后对要约作出回应,属于正常合法的交易过程。许霆的行为不应在刑法调整范围内,仅可算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许霆的另一位律师吴义春认为,鉴于取款机出错具有诱导许霆实施民事违法行为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大代表刘爱平认为,许霆的行为的确构成了犯罪。但对其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适用刑法第264条第一项的规定来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遇上复杂的特殊个案,就会出现依法裁判“于法有据、于案不公”的尴尬局面。如何在法律条款与复杂的事件中寻求平衡点,使裁决“合法又合理”,是目前司法部门应该探讨解决的一道难题。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认为,这个案子争论点是究竟是适用民法,还是刑法。ATM机是否等同金融机构,这决定到量刑的轻重;当事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法院在推理、适用法律的解释方面做得不足。

  不久前,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召开许霆案学术研讨会,广东省律协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海宁表示,许霆案属于在新技术运用中形成的新型侵权情形。如果按照法院将取款机看成金融机构的定义来看,取款机是虚拟的银行职员,那么,取款机出错如同银行职员出错,取款人是否就构成犯罪呢?另外,取款机所有权属于谁?单纯从民法、刑法角度都不能作出客观、全面的解释。“许霆案”所遭遇的法律困惑使得原有法律不尽完善之处凸显出来,这将促使我们国家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更多地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

  直到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法律专家对许霆案尚待形成共识。但不管怎么说,许霆案引起这么多人的关注,反映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有着强烈的企盼。许霆案是一种新型案件,人们期待对该案的重新审理,促使我国的法律的不断完善。(记者张景华)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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