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民主解释法律的预演
来源: 作者:吴情树(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在许霆案判决的急切期待中,各家媒体对“许霆案”也显得沉寂了许多。在冷静下来之后,也许我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对许霆的判决结果,即如何定罪量刑的探讨,而是应该以“许霆案”作为一个样本和契机,展开对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法官个人解释)机制的思考,探索中国未来合理的法律解释机制的构建。
刑法典是正义的文字表达,为什么针对一个同样的案件事实和同一个法律条文,专家学者、普通民众会与法官有不同的解释,会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这主要因为法律是一套规制国家权力和公民行为的规则体系,在这套规则体系中包含着人对某个行为或者现象的好恶、喜怒,体现了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和选择。每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以及人生经历、知识结构的不同,都会影响着解释法律的立场和结论。因为“法律的解释不是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或者正义的判断。不同解释的对立,不是像自然科学的对错,事后可以用事实证明孰是孰非。法律世界的解释对立,基本上是价值判断,无法用事实的观察或试验,证明对不对的”。
如此看来,在解决“许霆案”过程中会得出不同的解释、判断结论也就不奇怪了。这个解释、判断的过程本质上是各种价值观不同碰撞、协商、谈判的民主商谈的过程。
传统理论一直认为,法律解释就是解释主体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是解释者与立法者之间的沟通、理解的过程,是立法者的视域与解释者视域之间不同融合的过程,它仅仅是理解和运用法律的一个方法,是法律文本解释的方法论。但近代以来,德国著名的思想家海德格尔、加达默尔已经将解释学从方法论、认识论推向了本体论,认为,解释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存在本身,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
在法律领域中,法律解释则是体现为各个主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专家学者、普通民众之间不断沟通、交流、协商,最后达成最大的共识。而这种沟通是要在理想的对话情境下进行的,自由的新闻媒体、网络世界无非就为沟通提供了理想的对话情境。“许霆案”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在“许霆案”的探讨过程中,许多解释主体利用了新闻媒体、网络世界,充分表达了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归纳、概括和理解,这是哈贝马斯沟通交往理论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一次预演,体现了人们为防范法官独断、恣意地解释法律所做的努力,是为避免出现法治之下的“人治”而发出警告,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解释必须走民主化的发展道路,增加了法官在解释法律上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合法性。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两高”几乎垄断了法律解释的权力,只要公布了司法解释,公众包括当事人只有遵守的义务,没有提出质疑的权利,这是对公众解释法律参与权的变相剥夺。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续一)(征求意见稿);2007年11月26日,“两高”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制售假劣药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此后,其他有关部委的法律解释也纷纷效仿,出台了各种各样的解释征求意见稿,鼓励公众参与对法律的解释,开创了民主司法解释的新纪元,调动了公民有序地参与法治建设的热情。
因此,在今后的法律解释中,不管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抑或是法官个人的解释,解释者心中都必须永远充满着正义,步伐不停地行走在民意与法律之间,目光不断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鼓励所有的参与者平等、自由地论证、商谈,才能最终得出科学、合理、民主、合法的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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