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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动一时的“刘涌案”审判:法律与民意(图)

田文昌为刘涌辩护一时引起争论无限 图 姜晓明
田文昌为刘涌辩护一时引起争论无限 图 姜晓明

  30年争议者• 法律与民意

  田文昌 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

  法院院长对他说:“二审时你得救他啊!”他听了很生气:“真荒唐!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院长答:“我不敢不判啊!”

  本刊记者 安库雷 发自北京

  那是中国第一次把殡仪馆作为行刑现场。

  异常之快。上午10点04分宣判;11点,犯人即被押往殡仪馆 ;11点35分,犯人上了执行车;10分钟后,他的尸体被推进馆内火化炉。

  2003年12月22日,刘涌案以这样的方式宣告结束,沸腾了四个多月的民意,终于平息。有舆论说,这是中国民众“利用网络首次战胜司法腐败的成功范例”。

  田文昌没有满足记者们的连线要求,他拒绝谈论事后感受。作为刘涌的辩护律师,“太厉害”(沈阳市公安局有关人士语)的他甚至没有出现在最高法院终审的辩护席上。这让人们一度猜测:他的命运会怎样?

  田文昌并没有怎样。2007年临近岁末时,他收到了自己60岁生日最重要的礼物:一本写满了祝福和景仰的厚厚的笔记本。笔记本里,他在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同事,无一例外地叫他“田老师”——尽管他离开中国政法大学已12年有余。

  这或许是一个被扣上“腐败帮凶”帽子的人最好的辩白。

  震动一时的“刘涌案”审判

  刘涌案从一审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再到最高法院干预判回死刑,田文昌没有站最后一班岗,只是因为“我自己不想出庭,没意义了”。

  他的委托人刘涌,早在两个月前接到最高法再审通知后就意识到命运无法扭转。12月19日,刘涌在警方的思想政治教育下渐趋平静,“我们知道你对这次再审有抵触情绪。但你必须看到,为了你的案子,最高人民法院破天荒地再审,耗费了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不是对你负责吗?”时任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对他说。21日,最后一夜,他看着《越战——空中堡垒》的影碟睡去。

  田文昌接刘涌案,是受朋友之托,当时他并没有想到案子有这么复杂。至于有多复杂,他觉得“要等若干年后才能说”。若是类比美国的辛普森案呢?他说了:“还不完全一样。辛普森案是基本事实认定了,程序违法,这个(刘涌案)呢,是程序违法导致实体错误……你要是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你判了,这个也算你对,可是……”

  一个细节,被媒体记录下来:

  一审庭审时,刘涌质问检察官:“我坐在老虎凳上时,你看到了,我两腿已肿到大腿根了。”

  检察官一愣,反问刘涌:“后期不是改善了吗?”

  法庭上一片嘘声。田文昌反应敏捷,一下子就抓住了这个细节。

  律师们努力的结果是,辽宁高院承认“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2003年8月15日,刘涌案二审改判死缓。

  舆论大哗。

  早在2001年1月19日,距刘涌一审被判死刑还有一年多,新华社就发出了一篇名为《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的电讯稿,报道虽小心地用“恶行”替代“罪行”,用 “血案” 替代“罪案”,但在一位新闻法学专家看来,文中的“黑道霸主”、“黑老大”,实在是比“罪犯”更厉害的字眼。紧接着,媒体一拥而上,开始连篇累牍地揭露刘涌的暴行——尽管案发时大多数沈阳人甚至不知道刘涌。当地一位记者说,各家媒体报道的来源都是某机关提供的一份通稿。

  律师的职责?

  一些网民不能接受黑帮老大刘涌就这样逃出生天,“刘涌家花了几百万买通了北京的大律师”的说法开始被放大传播。“最多的还有说我收了上亿的呢!”田文昌说,“我们两个人收了20万,我有合同有发票,可我从来不说,说了谁信?谁相信啊!?”

  田文昌之前不太会上网,这一回他上网看了看网友的评论,一个自称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人说了一大段话,他称田文昌为老师,说10年前听过田的课,当时在他眼中,田老师为弱者代言,替平民申冤,是充满正义的,没想到今天,他所尊敬的田老师“竟然替黑社会老大翻案”,“到今天,我才认识了你的真面目”。

  田文昌把这段话看了好几遍,“如果他不是法大毕业的或者他不是学法律的,这种说法都可以理解;如果他真是法大的或者他真是学法律出身的,却这样看待问题,我实在感到很悲哀。”

  当时央视《面对面》采访他,王志问他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他说是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王志追问,如果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冲突怎么办,他回答:没有问题,必须是这样,如果不是这样就不是律师。

  “这句话让很多人说我离经叛道,当时差点惹祸,后来写进《律师法》了……这个问题在国外是1+1,在国内竟然是大逆不道……《律师法》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原来只让谈维护法律公正维护正义,现在可以说,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了。这(变化)你不琢磨不知道,一琢磨差别大了!”

  好在,2003年时“人肉搜索引擎”还没有蔚然成风,没有人公布他的电话和家庭住址,“网上围殴”并未对他实际生活有太大影响。有人为他和网友辩论,提了两段历史。

  一段是公元前632年,卫国的统治者卫侯和他的侄子打官司,侄子控告叔叔谋杀叔武,卫侯派他的属下士荣先生做自己的辩护律师。承办此案的“法官”是晋国国君晋文公。审理的结果,卫侯输了官司,被晋文公先生砍了脑袋,同时被砍脑袋的,还有士荣先生。杀士荣先生的理由很简单:为坏蛋辩护的人也不是什么好东西,一起杀了算啦。

  一段是公元1957年反右运动,每个单位的“右派名额”大约是5%,当“右派名额”发放到律师行业的时候,5%的比例变成了100%,理由也很简单:为阶级敌人辩护的人不当右派谁当右派!?

  一些媒体和专业人士则提出更有力的质疑:田文昌曾邀请12位专家对案件进行专题讨论,并出具了《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论证意见书》,一些人认为这间接影响了判决,还有媒体说,田文昌给辽宁省委、省政府写信,要求公正审理刘涌案——这被视为继“专家干预”后的“行政干预”。

  对于后一种说法,田文昌说自己“没有通过私人关系去寻找个别领导人的案外干预,更没有权钱交易”;对于前一种说法,他直接嗤之以鼻:

  “专家论证是很简单的问题,有人故意把他歪曲了。我对案件负责,请专家从法律上把它说清楚,这是我经常做的事情,有什么不对?有人在网上说,我给专家一人30万,我们总共才拿20万,他们一人2000块,连讲座费都不够,我跟司法部汇报时也是这么说的,还有人说专家凭什么在法庭上讲话?专家(在庭外)发表意见是宪法保证的权利,专家哪里在法庭上讲话了?……在中国,只有权力可以干预司法,没有权威可以干预司法。如果权威能的话,我也是权威,我能干预司法吗?”

  你不让它借不就完了吗?

  他不停地清嗓子、咳嗽,说起有的媒体“整版地造谣”,有些媒体“要披露真相,根本上不了版”。“媒体的压力只是一部分,”他叹了口气,“政治压力比较大……当然我们国家有一个特殊问题,就是舆论的杂音太少,容易导致一边倒,舆论要是代表政府、代表国家了,这个压力就很大。”

  一位当年跟踪报道此事的记者说,田文昌找专家论证,其实也有借助媒体之意,但是他没想到当时的民意已经太过汹涌,任何相反的声音都听不进去了。

  田文昌后来参加清华的一个研讨会,一些人有鉴于刘涌案,提出要严格控制舆论,并笑称“深受其害”的老田肯定第一个支持。结果田文昌说:问题不在舆论在司法,舆论应该大胆地毫不保留地去监督去批评,问题在于你司法要保持你的独立性。舆论可以杀人,但你司法如果坚持你的正确做法,舆论就杀不了人,它只能借你的刀杀人,你不让它借不就完了吗?

  两年前他在美国参加一个研讨会,问同会的台湾法官怎样防止腐败,得到的回答除了高薪养廉,便是监督。“他们没有审委会,没有院长,也没有人大,他们就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所有判词都向社会公开,记者随时可以批判曝光,那你有见不得光的东西,肯定站不住……所以我从来不去谴责媒体,如果连媒体这一点也没有,那更完了。”

  从刘涌案以降,到王斌余杀人案、阿星杀人案,再到新近的彭宇案,中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被一位观察者形容为“司法有选择性地满足民意”,但是“何时满足、何时不满足却没有任何标准”。

  田文昌曾经处理过一起类似“宝马车撞人”的案子。也是穷人受害,也是权贵在媒体上飞扬跋扈,法院一审判了这位权贵死刑。田文昌与当地官员熟识,去往当地,市长书记请他吃饭,院长作陪,席间就对他说:“二审时你得救他啊!”田文昌听了很生气:“真荒唐!你给他判死刑,让我去救?”院长答:“我不敢不判啊!”

  “所以这是很悲哀的事情,他明知道判得重了,还要这么判,”田文昌说,“后来二审改了死缓,也重了,但总算保住命了……我的意思是,民意是无可指责的,关键是你司法机关要坚持自己的判断,而且你要向老百姓说明白,比如判决书就应该说清楚,越说不清楚,老百姓越觉得你腐败。”

  他读过那篇《中国四大“腐败帮凶”律师》,“我是第一号,另外三个都被判刑了,言外之意,就是我也该被抓起来了……更重要的是,命题就是错的。律师你不可能成为腐败帮凶啊,第一,律师辩护发生在腐败之后,他出了事你才能辩护啊,你怎么能帮他腐败呢?第二,律师的职能就是辩护啊。把律师当作腐败帮凶,等于彻底否定律师制度。”

  他每次接受采访都要重复一句话: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现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写入了《律师法》,6月1日起施行。“写入《律师法》是很简单的一句话,真正的认知还要过程。”田文昌说。

  去年一个研讨会,他又提这个问题,结果刚说完,两个律师同行就站起来反驳:“你歪曲我们律师!我们律师就代表正义!”

  田文昌 律师

  1947年生,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1995年创建京都律师事务所,成为一名专职律师。他以擅长办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近年来成功代理过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被誉为“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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