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法
傅达林
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近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
很多市民听说后提出了异议。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人们观念的急剧变化,社会道德滑坡现象日益严重,于是类似“为道德立法”的新闻层出不穷,共同的出发点都是期望用法律挽救道德,初衷不可谓不好,立法的正当性也无可置疑。但令人不解的是,即便有些地方“挟民意”为道德立法,但其效果似乎并不尽如人意,人们的道德水平不仅没有整体提高的迹象,反而为一些人张扬不道德的“合法性”提供了机会,最终在法律辩论的平台上,出现“道德”不敌“不道德”的怪像。
缘何会出现这样的逆反效应?其实,只要我们站在理性的角度冷静分析,就不难看到用法律拯救道德的重大误区。
作为人类的行为规范,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目的都在于引导人的行为向善,由此为人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们各自作用于人类行为的生理机制不同,道德作为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并认同的一种“自然规范”,对人的约束是自发的;而法律是借助国家公权力的认可通过外力强迫实施,其对人的约束是强制性的。道德上述区别于法律的品质决定了其提升之道在于引导教育,在于营造积极向善、促进道德提升的优良舆论环境,对不道德的行为可以通过舆论谴责的方式进行纠正,但不能采取强力制裁的手段。
不可否认,道德与法律一直都是一对纠缠难分的兄弟,不可能“井水不犯河水”。作为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道德先于法律而产生,人类最早是从道德中发掘法律的基因。但随着社会的演进,法律逐渐从道德中分化出来,法律与道德的分野成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可以说,法律是道德之下的行为规范,道德则是法律之上的行为规范。法律义务是对人最低限度的要求,而道德义务则是对人较高层次的要求。道德义务一旦上升为法律义务,即便具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即便人们都能够一体遵循、无所僭越,即便能够挽救一时的道德滑坡现象;但从长远看,人们这种基于“国家强制力”而不得不遵守的道德义务,久而久之在心里就会变成一种单纯的法定义务,人类意识中的道德可能慢慢就退化为法律了。
就拿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来说,这原本是人类固有的道德传统,面对市场经济的侵蚀,正确的对策是采取激励、教育等手段。如果一味期求于立法,将道德提倡变成强制规范,并动用公权力对不道德者科以处罚,即便不考虑执行中如何认定、由谁处罚、如何举证等细节性难题,即便这样的立法得到了绝大多数市民的尊重,但在立法的强制扶持下,让座的道德观就能重回人们的头脑吗?谁能保证公交车上人们让座的动机是出于高贵的道德自觉还是慑于法律的强制逼迫呢?在这种长期的法律挽救过程中,我们道德谱系中让座的优良品质可能就会蜕化为法律谱系中的单纯义务。果真如此,与其说是法律挽救了道德,倒不如说是法律摧毁了道德。
总之,法律不是万能的,面对滑坡的社会道德,犹如对待不会走路的孩子,立法急功近利式的扶持并不能让道德学会“自己走路”。要知道,立法可以很简单地体现在书面上,而道德则存系于人们的观念里。所以套用那句老格言,还是尽量“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