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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让座“条例”引异议 法律不应规制道德范畴

  中新网7月7日电 《澳门日报》7月7日发表社论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崇尚美德是中华民族的一贯传统。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能体现出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尊老爱幼不能只靠处罚,道德问题更不应法律化。


  社论摘录如下:

  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审议《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五十元罚款。对此,舆论纷纷提出异议,指出,乘车让座是高尚美德,而美德是不可能通过法律方式作硬性规定的,因为属于道德范畴的事不应由法律作出规制。

  道德与法律均是行为规范,但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道德则为心灵契约,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个人之间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其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去判断一个人的质量,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予以维持。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崇尚美德是中华民族的一贯传统。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让座,能体现出社会良好的道德风尚,但尊老爱幼不能只靠处罚,道德问题更不应法律化。

  首先,不让座就罚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法理精神。因为当乘客付出车资后,就等于与公交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公交公司就有义务将乘客送到相应的站点,作为车长没有权力由于乘客不让座而对其罚款或拒绝乘车,这等于是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倘若乘客因此将公交公司诉诸法庭,公交公司极有可能输掉官司。

  其次,不让座就罚款,执行起来缺乏可操作性。当公交车行驶到某站时,上来老人,难以界定车上众多的乘客究竟谁应该让座和是谁不让座;而司机、乘务员和公交公司均无罚款权,也不可能停车通知执法部门前来罚款。

  此外,强迫不让座者让座,并对其作出处罚,不仅破坏公交车公司与乘客间在买票时所约定的契约关系,也超越道德立法的边界。道德可上升为法律,但并非所有的道德都可上升为法律。况且道德立法也有边界,法律只应规定公民行为的底线,这就是不能侵犯其它公民的权益。

  在政治学上,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内发挥作用,它的实施以不侵犯私人领域为前提。同样,道德立法也须恪守这一边界。例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随地吐痰作出处罚规定。虽然这只是个人的陋习,但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不仅污染公众的共同生活空间,还可能传播病菌,使其它人身体受害,自然成为公共问题。因此,对随地吐痰者进行处罚,并未超越侵犯私人领域的边界。而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则未涉及明显的公共利益,也未明显损害别人利益。因为自上车购票时起至下车时止,乘客有权获得位置,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并不侵害他人利益。既然不让座并不构成对其它公民权益的侵犯,自然也就不属于应当经由立法予以处罚的行为。

  道德需要提倡,文明需要培养,公德心需要呼唤,但不应人为地强迫和操控。将道德问题简单地法律化,将对道德自发、自主、自觉、自由的生成和培养机制构成挫伤。作为人类行为规范的道德,的确需要不断引导和提高,但不适宜、也不可能依靠外力强制推行,而只能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过程中生成。无论是以道德代替法规政策,还是以法规政策代替道德,对社会无疑都是伤害。

  道德之所以为道德,靠的就是自律,倘企图仅依靠法律,特别是依靠国家机器强制力量的约束去实现公民道德水平的提升,只能是揠苗助长。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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