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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严惩关系案 约法十章开前门堵后门

  浙江高院重拳惩治“关系案”

  浙江省高级法院为防范人情关系案而制定“约法十章”,并处理了第一位触礁的本院民一庭庭长,引起强烈反响。

  舆论在评价“一打制度”不如一个动真格儿的行动的同时,对当下法院能否根治人情关系案这一“顽瘤”提出质疑。

  □本报记者孔令泉 发自杭州

  2008年9月初,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某受到免职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赵被处分是因其私下多次约见女当事人等违纪问题,触犯了“约法十章”。

  “这是一个信号。”浙江省高院有关人士对《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说,“这表明任何人违反‘约法十章’都绝不姑息。”

  “约法十章”是浙江省高院制定的《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的简称,自2008年3月实施以来,赵某是全省第一个触礁的法官。

  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说,人情关系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影响,是偏离公正的人情案、关系案。

  赵某被查处后,出台近半年的“约法十章”才真正发威。舆论在评价“一打制度”不如一个动真格儿的行动的同时,也对当下法院能否根治这一“顽瘤”提出质疑。

  有基层法官把法官办人情案视为法院的“潜规则”,而“约法十章”就是“潜规则”的克星。温州市一名法官感叹道:“这场反潜规则的风暴才刚刚开始。”

  资深法官与律师铁哥们

  人情关系案毁损司法公正,也吞噬法官的司法良心。

  在“潜规则”运营中,一些法官深陷泥淖。虞林军就是其中之一。

  今年44岁的虞林军原是台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一名资深法官。作为本地人,虞林军知晓如何利用深厚的人脉关系,经营自己的圈子。不过身为法官的虞林军热衷的恰恰是最应该保持距离的律师朋友。

  拥有二审刑事办案权的虞林军自然被律师们追宠。在虞林军的业余生活中,很多时候是与律师哥儿们吃喝玩乐。律师办案需要虞林军的关照和帮忙,而虞林军用手中的权力换来律师的报酬,在权钱交易中办成了偏离司法公正的“人情案、关系案”。

  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主任许玉聪在台州赫赫有名,人称律师界“一哥”。许玉聪和虞林军关系很铁,平常经常请虞林军吃饭娱乐。许玉聪公开说,只要案件到了虞林军这里就好办。

  2006年秋天,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柯某的亲属“慕名”找到许玉聪,要求许玉聪帮忙为柯某减轻刑事处罚。许玉聪拍了胸脯满口答应:“这好说,不过需要经费打点关系。”许玉聪向柯某家属要了用于“打点”的10万元。其中的1万元,许玉聪送给了时任台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大队大队长的老乡江云秋,他要江云秋为柯某提供立功线索。

  江云秋亲自出马,找了线人陈某,安排陈某与许玉聪指定的人见面,由陈某为柯某提供了一条犯罪线索。

  买了立功线索,柯某是否能戴罪立功,获得减刑,关键还得过法院这关。许玉聪早已想好了,有他的哥儿们虞林军。许玉聪约谈虞林军,请虞林军在柯某的案子上帮忙,认定柯有立功情节,这样可以改判柯某为缓刑。虞林军一口答应。许玉聪付给虞林军1万元“帮忙费”。

  在虞林军的运作下,台州市法院二审改判柯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自2006年7月至2007年下半年间,许玉聪为多起案件与虞林军商量,请虞林军帮忙,先后6次送给虞林军现金和购物卡共计3.3万元。

  而许玉聪只是虞林军众多律师朋友中的一个。

  2006年下半年,台州律师翁某为三门县失火案犯罪嫌疑人任某作二审辩护人。任某一审被判刑6年。翁对任某的妻子说:“要想减轻处罚,需要活动经费。”任妻给了翁1万元活动经费。

  翁某那么自信,也是因为他与虞林军是好哥儿们。在该案开庭前一天,翁来到该案合议庭成员虞林军的办公室,将1万元钞票丢在虞的办公室抽屉里就走了。此案发回重审过两次,任某最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

  2008年6月17日,虞林军被台州市黄岩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拔出萝卜带出泥”现象

  其实,法院的领导和法官都清楚,“人情关系案”不是小问题,其所产生的司法不公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直接原因,“关系案”与“人情案”也是个别法官陷入违法违纪泥潭的起因之一。

  齐奇院长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近年来,法官中的个别害群之马利用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送顺水人情,办人情案、关系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有的法官办了人情案、关系案后,裂变出双重人格,表面上言必称法律、依法审判,背地里却与涉案关系人勾勾搭搭,谋取非法利益,自以为得意,哪知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最后不但自己身败名裂,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006年7月,浙江省高院院长在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作报告时指出:近3年来,全省法院系统内共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违纪违法案件45件45人,其中办“人情官司”的21名法官被追究刑责。

  但是,这一状况并未得到很大的改善,一些法官依然热衷“潜规则”。近两年有关法官因办“关系案人情案”而被追究刑责的情况在浙江省仍时有发生。浙江省高院工作报告称,近5年来,全省法院有111人受到查处。

    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官是栽在律师的“朋友关”上。浙江省高院相关人士也予以证实:“在这几年法院队伍中出现的违纪违法事件中,有的就是由于没有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

  浙江省人大内司委曾在调研中获悉,有的法官接受律师吃请,为当事人推荐律师,帮律师分析案情;有的法官与案件诉讼代理人的律师过往亲密,一起吃饭、打牌;有的法官退休后利用原来的影响代理诉讼业务,为案件打招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

  2004年3月,最高法和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旨在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防范人情案和关系案。

  “然而,这个规定并未有效地杜绝法官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常关系。”浙江一位基层法官认为,缺少及时发现并惩治违纪违法行为的监控体系、未能把现有规范和制度落到实处,是令行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浙江省一名资深律师向本报透露,现在不少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属朋党之列。法官给律师介绍案子,律师给予回扣已是律师界公开的秘密了。律师向委托人收“活动经费”,说是转送给法官。因此,出现法官犯案牵出律师,律师犯案牵出法官这种“拔出萝卜带出泥”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台州“名律师”许玉聪因行贿罪9月4日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许的落网,不仅带出虞林军,还带出台州市中级法院另两名法官王建宏、金海斌受贿串案。

  而温州市中级法院民四庭法官李俊毅,日前以涉嫌受贿罪被洞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李俊毅在工作期间和同办案组的另两位法官共同收受同一名律师贿赂。

  在9月12日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李俊毅工作期间收受律师余某贿赂,审案时对其代理的案件给予“关照”。从2003年至2008年,李共收受余贿赂8万元。

  虽然违法乱纪办“人情案”、“金钱案”的法官是少数,但所产生的影响和效应却是无形而深远的。

  浙江嘉兴律师王维斌说,他们在从业经历中,碰到的认为“打官司需要拉关系”的当事人大有人在。这些当事人为了打赢官司,往往会鼓动律师去和法官拉关系,甚至主动出击去寻找关系。

  “约法十章”开前门堵后门

  齐奇院长分析认为,司法工作之所以遇到这么多的人情关系案,既与中国传统文化习惯有关,也与社会风气有关。我国历史上一直是人治社会、熟人社会,受传统文化影响,一些人认为没有关系办不了事,有了关系好办事;一些人具有浓厚的“清官情结”,认为只有找了法院领导,官司才会赢。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看别人打官司都在托人情找关系,遇到诉讼也跟风盲从,四处托人在法院找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大多数托人情找关系的人要求维护的都是合法权益。”齐奇说这个结论是他经过调查得出的。但由于社会风气变化、渠道不畅等原因,无奈之下,即使表达合法合理的请求也只得托人情找关系。

  因为人情案、关系案的祸害,个别法官工作没几年就经不住诱惑,收受贿赂、锒铛入狱。齐奇说自己身为省高院院长,每每听说法官出事,心里都感到无比痛心。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齐奇认为,法院领导干部也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亲戚朋友、老同学、老同事、老战友、老领导遇到诉讼也找上门来,这是人之常情。但不管通过人情关系还是正常诉讼、来信来访,院长与班子成员都应一视同仁、坦然善待,给予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而不必为了避嫌,简单将他们拒之门外。

  2008年3月,在齐奇的倡议下,浙江高院党组讨论通过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并规定各审判庭庭长等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浙江省高院还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执行。

  这项规定被称之为“约法十章”,既规定了法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准做什么,也规定了面对人情关系,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怎么做。

  “要廉洁司法,各级法院领导的表率作用非常重要。有的院领导当老好人,怕得罪人,治院不严,得过且过;有的自己也有人情案、关系案,也在谋取私利,自身不过硬,管理队伍就没有了底气,结果‘上梁不正下梁歪’。”齐奇说。

  浙江省高院采取“大开前门”的方法来处理人情关系。

  “约法十章”规定: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所有来信、来访、批件,均存入副卷。

  对涉案反映材料,不得作出实体处理或者倾向性意见的批示。

  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转递;收到不属自己分管部门的材料需转交的,也应按照上述程序转递。

  “这些规定从实体到程序,构成了妥善处理涉案反映中的人情关系,抵制人情案、关系案的‘阳光机制’。”齐奇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比如书面材料,它的好处就是如果请求人真有不正当的非法请托,一般来说是没有办法白纸黑字地在书面材料上表达的,因为所有来信、来访、批件均存入副卷,随时可以公开,可以接受组织上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高院还采取“堵后门”的方式禁止法院领导班子成员暗箱操作。

  “约法十章”规定: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因情况不明或其他原因被动接触上述人员时,应告知其通过信访途径反映,不得对案件发表意见;对可能引起合理怀疑的,要及时向组织说明或主动回避。

  不得向承办人就个案私下打招呼,施加不正当影响;对分管部门审判组织的意见有不同看法,应说明理由建议审判组织复议或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参与审判组织讨论案件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或导致他人合理怀疑的,也应主动说明自行回避。

  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不准其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涉案关系人打听案情、说情。

  干警发现领导班子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报告本院主要领导或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诫勉谈话、通报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纪违法者来说,‘约法十章’是‘高压线’;对遵纪守法者来说,‘约法十章’则是‘防火墙’。”齐奇说,之所以这次狠下决心推出“约法十章”,力图首先从法院的院、庭领导做起,加大力度、从严治院,最大限度地治理少数法官办理人情案、关系案这一顽症。

  “动真格儿的行动”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认为,在被戏称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司法环境中,“约法十章”不失为是一种清醒剂、一道防火墙,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它符合我国国情且有利于保护法官,对于司法公正也有促进作用。

  “约法十章”在浙江省各地法院推行后,得到了积极的反映。有法官说,抵制人情案、关系案关键是院领导要以身作则,很多时候都是院领导打招呼说某人某领导来说情,让他们很为难。湖州市一法院院长说:“有了‘约法十章’,以后再有领导来说情,我就有了挡箭牌。”

  让浙江省高院没有料到的是,“约法十章”出台后,第一个撞上枪口的竟然是本院的一名庭长。

  这名庭长是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赵某,他在审理一起离婚案期间与女当事人多次私下会见。而赵某和女当事人在酒店一起用餐时,被人拍照并举报。赵某还未按规定上交所收银行卡等。浙江省高院纪检监察部门经查实后认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约法十章”中“法官不得私下会见当事人”的规定。

  浙江高院党组对赵某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决定,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庭长职务,并在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上进行了公开通报。

  齐奇院长就此作出批示:我省各法院出台的廉洁司法的规定、禁令已经不少,现在的关键是看各位院长有没有严格执行制度,有没有对违反者进行严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委主要领导也先后作出批示,称“浙江高院党组这件事处理得好,从严治警必须动真的”;“切实抓好法官队伍自身建设”。

  有关专家指出,要真正取得从严治院的良好效果,就必须下决心、动真格儿的,而不是仅仅依靠一些固定的制度本身的威慑力。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从严治警、从严治院决不能停留在纸上。在这个意义上,浙江高院领导的认识何其深刻:“一打纲领”、“一打制度”不如一个动真格儿的行动。

  这一处理结果在浙江省法院系统引起强烈冲击波。一名基层法院院长用“醍醐灌顶”来形容:“看来省高院这次并不是嘴上喊喊、发发文件而已。”

  各地法院立即反省。温州市中级法院制定了四项廉政制度,用“十个不准”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用“十六个不得有”约束干警业外活动,对预防、抵制、查办、惩处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作了系统规定。

  9月中旬,温州市中级法院根据群众举报查实,对7名为他人说情、请托和接受吃请的法官,按廉政制度规定给予降级、记过和警告、通报批评等纪律处分。

  诸暨市法院在每一个案件立案后,都发给当事人意见书,并在法院大门口设立举报箱,严格掌握法官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同时还在社会上招聘廉政监督员,监督法院工作。

  不少地方法院正通过各种渠道调查了解本院法官是否有“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一些基层法官第一次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

  但也有人担心,这场风暴是否会像台风一样呼啸而过。吕思源律师认为,“约法十章”虽然有现实意义,但充其量只是“治标”而非“治本”。除提高法院领导和法官的思想素质外,还应将“约法十章”与错案责任追究制结合,将违反“约法十章”的违纪违法案例公之于众。

(责任编辑:rong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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