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时评■徐冰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在京闭幕,此前一度热议的土地流转问题,在随后发布的《公报》中未予明确提及。相较此前高层领导的高调表述,此举未免让人意犹未尽。但考诸中国的现实国情以及行政惯性,如此处理也不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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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30年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所昭示,恰恰是始于农村“承包制”“大包干”的土地产权改革,开启了波澜壮阔30年的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于今,改革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可以确信,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创新,仍然关系到改革于“深水区”的利害成败。
中央在《公报》中明确指出:“坚持改革开放,必须把握农村改革这个重点,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给农村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增添新的活力。”同时指出,“我国总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刻,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而如何“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如何“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又如何“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千头万绪的纽结,一言以蔽之,仍然在如何确认农民的产权。
所谓“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在我们看来,改革的主旨是一致的——实质在于无论城乡,公民一律平等;核心则在于,承认农民对土地的权属关系,恢复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博弈主体地位。而农民博弈主体地位的表现,最主要的,就在于对土地的处置权利。自然,这种对土地的处置权利,包括宅基地的处置权,也包括所承包土地的自由处置权。
近来很多报道都在提及嘉兴南湖区正在推行的“两分两换”政策,以及天津近郊农民“宅基地换房”新政。这两个试点,或言政策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土地流转”的镜鉴。而其可资借鉴之处,无疑仅仅在于——尊重农民的意愿,在农民自由、自主、自愿的基础上,以宅基地置换城里的住房,以土地承包权,置换有保障的未来。
需要警惕的是,一旦脱离了农民发自内心的自由、自主、自愿,任何所谓初衷良好的设计,都不过是再次改头换面的“为民做主”——没有了利益博弈,丧失了锱铢计较的自由,何谈有保障的未来,何谈市场经济中的博弈主体地位,又何谈无论城乡公民一律平等?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市场化的名义,对农民之于土地的权益再次侵害。
因此,“在统筹城乡改革上取得重大突破”、“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关键在于尊重并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而要尊重并保障农民的权利,关键在于确认农民的所属产权——所谓“无财产,无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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