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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谱就和谐曲——阳泉城区检察院人性化执法纪实…(图)

  山西日报> C版> C4 时间:2008-10-16 01:33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把“人性化办案”作为促进社会和谐、塑造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形象的重要工程来抓。该院大胆创新司法理念,建立了对拟不起诉处理案件听证会制度,实行了轻微刑事案件“非刑罚化”处理,以便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特别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初犯,对于亲友、邻里、同学、同事之间引起的普通刑事案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可诉可不诉的就不诉,给偶然失足者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他们回归到社会大家庭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重伤害案不起诉 首开全国先河

  近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在山城各界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司法界人士评价该案“在全国首开重伤害案件不起诉先例,是推行人性化执法的创新之举”。

  1999年6月30日,阳泉市建筑二公司职工胡某在单位集体宿舍因琐事与同事张某发生争执。胡某顺手拿起一个凳子扔向张某,致张某重伤。案发后,胡某及时送张某到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医疗费用1万余元。后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胡某将张某接到自己家中照顾了几个月。双方因民事赔偿无法达成协议,张某于同年11月24日报了案。胡某得知后惊慌外逃。今年3月,潜逃达9年之久的胡某以赎罪的形式重新现身,将辛勤打工、省吃俭用攒下的7万元钱赔偿给张某,并于4月1日投案自首。张某同胡某达成谅解协议,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胡某的刑事责任。

  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后,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处理进行了慎重的研究。该院认为,胡某致张某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按照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此案有其特殊性。从犯罪动机看,是同事之间因为琐事偶发的犯罪,属临时起意,犯罪的主观恶意较小;从犯罪后果看,案发现场在单位宿舍,社会危害中的辐射性较小;从悔罪表现看,伤害发生后胡某能积极主动救治伤者,将打工所得悉数赔偿给受害人,且能主动投案自首,表明他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愿意改过自新,这实际上也是法律惩戒和教育期望达到的效果。为此,该院从人性执法、促进和谐的角度出发,研究决定对胡某不予起诉。

  为了把这起不起诉案件办成一件群众满意、社会认可的案件,7月11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以及来自各界的人民监督员,举行了拟作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会,与会人员对检察院的做法予以了充分肯定。8月12日,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长张启说:遏制犯罪、逐渐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是立法的根本宗旨。我们的一切执法行为,都是为了实现这一宗旨。作为人民检察官,要弄明白的首要问题就是,我们执法为的是什么?是为了单纯地惩戒犯罪分子,还是为了保护和挽救更多的人,让社会更加安定、和谐?弄通了这个问题,我们的执法目标就会更加明确,措施就会更加得当,执法效果也就会更加明显。

  注重社会效果 给学生灿烂未来

  2006年8月31日,阳泉市平定一中一名高中二年级学生对一名妇女实施抢夺,被当场抓获。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其判处实刑。案件移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后,公诉科干警经过调查了解,得知该嫌疑人本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父亲早亡,母亲带着他和妹妹靠每月300元低保金艰难度日。犯罪动因系其要交学校的700元学费不慎丢失,不敢回家讨要,一时冲动才触犯刑律。事后,该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该院最终对这起案件作了不起诉处理。今年,那名涉案学生还参加了高考,并被某高校录取。

  张启说:对于那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已经有悔罪行为的人简单地采取法律惩戒的方式进行判决,那么判一个就可能会引起几个、几十个人的抵触情绪,让嫌疑人不再愿意主动悔罪,也可能产生其他的社会对抗,这将有悖逐渐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立法本意;而通过人性化执法去教育和挽救一个人,这个人就会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元素。因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成绩,该院被省妇联评为“山西省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先进集体”。

  突出法律效果 跟踪回访育新人

  2005年7月,临汾某高校一名在校大学生,放暑假期间和几个高中同学,在阳泉市开发区实施了抢劫。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判处实刑。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接手此案后,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该生系初犯和从犯,作案系临时受人利用,归案后悔罪态度好。考虑到其是在校大学生,一旦判处实刑,就会丢掉学籍,可能走向再次犯罪。为此,该院积极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最后从轻判处缓刑。

  这起案件到此本已经结案,但是,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并没有就此终止自己的法律监督行为,而是对该生进行了跟踪帮、管、教。该院检察官定期不定期与该生家长和所在学校联系,了解其改造表现;每逢假期,主动到该生家里,对该生进行法律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正确对待过去,积极改造,真正学有所成,服务社会。这些工作,进一步延伸了法律的惩戒、教育作用,收到了“轻判重效”的法律效果。

  本报记者 许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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