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27日电(记者赖少芬)记者27日从共青团广东省委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特别突出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
据《条例》起草组组长杨建广介绍,《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对1989年颁布实施的《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的一次全面修订,涉及了网瘾、吸烟、酗酒、流浪、校园安全等目前影响广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问题。
《条例》特别强调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此外,“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正确选择和使用网络资源,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也被写入《条例》。
目前,汽车已成为普通家庭消费品,因此《条例》专门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
未成年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量,确保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
《条例》中,一些人性化的保护措施也得以体现。如针对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条例》规定,学校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剧烈的体育活动。
此外,为了激励犯错误的未成年学生积极改正错误,《条例》规定未成年学生受到处分后有改正表现的,学校应当在其毕业前将处分记录从个人档案中消除。并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细化了现有法律法规禁止未成年人使用烟酒的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草或者仿烟草制品的产品,以及涉及暴力、色情、恐怖、血腥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产品。
(责任编辑: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