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3月2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通讯员王文波曾为国家开发银行干部的胡汉成非法收受、索取贿赂550万元,帮助企业贷款45亿元之多。今天上午,胡汉成及其同乡任和生受贿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胡汉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任和生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今年43岁的胡汉成案发前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风险管理处的副处长。任和生与胡汉成既是同乡,又是中学同学。案发前,任和生是北京嘉和嘉维画廊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曾经担任过北京天中兰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中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蓝天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向军的证词,2003年初,李向军为了加快申请的9.3亿元贷款的审批进度,找到了胡汉成,9.3亿元的贷款项目顺利通过审批。6月,胡汉成以天中兰德公司的名义与河南蓝天集团签订了咨询协议,300万元好处费以“咨询费”的名义进了胡汉成的腰包。2004年上半年,蓝天集团控股的河南省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9亿元时,胡汉成继续从中协调,加快贷款进程,得到了100万元的好处费。
此外,2003年4月至12月,胡汉成利用职务便利,在新疆三联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就安徽省马鞍山———芜湖高速公路项目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以提供贷款咨询的名义,采取签订虚假咨询协议的手段,向该公司索取贿赂人民币150万元,其中胡汉成分得100万元,另外50万元分给了任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