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征收办法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月收入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在当前形势下显得较低,同时,对工资收入实行的5%-45%的九级累进所得税率则显得较高,由此造成了以工薪阶层为社会主体的纳税人的个税负担偏重。
第二,个税征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实际情况,实行“一刀切”的做法,没有发挥其关注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功能。
第三,个税征收标准没有考虑全国各地区生活成本的巨大差异,实行单一标准,从而导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区的工薪阶层税负较重,生活困难。
第四,目前采用的分类征收办法造成了收入来源单一的纳税人缴税相对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相对较少的不公平现象,个税的调节作用无法有效发挥。
进行个税深化改革现在正是最佳时机,推行个税征收办法的调整也已逐渐成为共识,为了有效发挥个税在促进公平、改善民生、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建议如下:
1、灵活上调个税起征点,并将调整行为制度化。建议将现行的“个税起征点2000元”调整为“个税起征参考点为3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500元”;同时,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依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水平、居民收入变动等各种综合因素的权衡,以确定新的个税起征参考点和浮动范围,并形成制度化的操作规则。
2、适当降低工资收入的最高税率,建议将其设定在5%~35%的范围。
3、采取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允许纳税人选择按个人或按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考虑家庭负担等情况,实行基本生计和专项扣除,据此设定家庭纳税原则。
4、因该根据不同地区的生活成本,确定个税起征点,如生活成本较高的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区的起征点可以比其他地区高一些。
5、加大个税管理体制和征管技术改革的投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管理;向纳税人开具纳税凭证,以此加强全社会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责任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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