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旅游频道北京3月18日电(记者连品洁)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国家旅游局召开的《旅行社条例》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旅行社条例》规定连续三年未受处罚的旅行社质保金可减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表示,质量保证金制度对于督促旅行社依法履行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占用旅行社资金、增加经营成本等问题。
为此,《条例》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后,旅行社连续三年没有因为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监管部门应当将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减少50%。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
据了解,新的《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1月21日公布,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日起国内旅行社可以从事入境旅游业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交司司长赵晓光介绍,《旅行社条例》统一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程序,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可以经营国内游和入境游业务。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可设外资旅行社>>>>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旅行社条例》五一施行擅自改变行程最高罚50万>>>> 《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21条40项违法经营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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