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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孩子成最大受害者 前总统超市购物也受骗 海外消费者权益现状调查(图)

  一年一度热热闹闹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过去了,但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话题却言犹未尽。尤其在当下这样一个全球经济形势下,各种不法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更应引起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作为经营者如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恪守诚实守信信的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作为消费者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练就一双慧眼识辨真伪,这是全世界都正面临的一项课题。为此,本本报驻海外记者近期对日本、韩国和乌克兰的“消费者权益”现状做了一番调查,希望对国内读者有所启发。
舞台上,演员们正在模仿上门推销被子的一幕。

  韩国 食品安全事故最多儿童受害程度最高

  根据韩国消费者院近期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08年受理的消费者危害事故中,食品安全事故位居首位。而从各年龄段来看,未满10岁儿童的受害程度最高。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从1980年制定至今,短短二十几年内却已历经了12次的修订。

  本报驻首尔记者 王刚

  消费者危害事例逐年上升

  根据韩国消费者院近期发布的统计数据,在2008年受理的消费者危害事故中,食品安全事故位居首位。
而从各年龄段来看,未满10岁儿童的受害程度最高。

  韩国消费者院3月12日表示,消费者危害监视中心(CISS)受理的危害事例,2006年至2008年分别为1.4836万例、2.6330万例、3.5425万例,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从产品来看,食品安全事故以6495例(18.3%),连续3年位居首位。其次为土地、建筑、设备和车辆等。食品中,面包和饼干类的安全事故最多,达到1176例。其次为鱼贝类、健康食品、其它食品等。从事故原因来看,混有异物最多,达到2697例,其次为过期1347例。

  在安全事故受害者中,未满10岁儿童的安全事故最多,达到8306例(23.5%)。而家庭事故逾半,达53.8%。

  虽然在国际上,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而韩国则是把每年的12月3日定为“消费者日”,当天韩国各地都会举行各种活动,例如评选当年10大消费者事件及进行相关问卷调查等。而韩国在消费者保护方面非常注重法律和基本制度的建设,其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部“消法”历经12次修订

  韩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从1980年制定至今,短短二十几年内却已经历了12次的修订过程。尽管有部分专家和市民团体认为,一部法律修改过于频繁,有可能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但更多的法律专家及律师则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变动中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对消费者权益的逐步重视,相关法律就必须及时修改,并逐步达到完善。

  韩国在第10次全面修订《消费者保护法》后,将法律名称改为《消费者基本法》,去除了“保护”二字。很多法律专家认为,这种修改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即消费者从被保护的对象上升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消费者,强调消费者通过消费活动在改善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2007年正式施行的《消费者保护法》,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提高消费者能力和政策的义务,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义务引导消费者正当行使权利,提高对商品的判断能力,负责对消费者消费活动进行必要的教育。

  同时,韩国与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也逐渐丰富和完善,相继出台了《分期付款法》、《上门销售法》、《公平标签和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进入21世纪后,韩国的消费者保护工作集中关注数字经济时代的新问题,先后制定和修改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IT网络使用促进和信息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力图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实现全方位和全覆盖。

  韩国“消协”是准司法机构

  韩国在保护消费者的机构设置方面也是颇具特色,根据《消费者基本法》的规定,韩国消费者院(简称KCA)是为增进消费者权益和提高消费者生活而设立的带有一定行政职能的特殊公益法人,其一般功能类似我国的消费者保护协会。

  韩国消费者院,其前身是根据修改的韩国《消费者保护法》于1987年7月1日成立的韩国消费者保护院,后随着《消费者基本法》的施行于2007年更名为韩国消费者院。该院隶属于韩国国家财政经济部,院长由总统直接任命。该院的主要职能主要包括:对与保护消费者有关的制度和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商品、服务的规格、品质、安全性等进行试验与调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行信息搜集、公开及国际合作;处理消费纠纷及对受害者进行救助;为增加消费者权益及提高国民生活水平,进行综合性调查研究;管理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有关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业务;其他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业务。

  韩国消费者院实行理事会制,下设消费者纠纷调解委员会、监察室、五部一局(战略经营部、情报教育部、政策研究部、被害救助部、消费者安全部、试验检查局)。与我国消费者保护协会不同,韩国消费院下设的“消费者纷争调解委员会”是准司法机构,这个委员会是有“牙齿”的。

  此外,韩国还有很多由经营者设置并运作的消费者咨询机构,使得不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不经国家机构或消费者团体就得以解决。

  依靠“团体诉讼制度”来维权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韩国成立了数量庞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团体,比较著名的有: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韩国消费者委员会、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韩国绿色消费者联盟、大韩YWCA总联合会、大韩家庭主妇俱乐部联合会、韩国消费者问题研究市民会、全国消费生活研究会、韩国消费者联盟、韩国女性团体联合会、韩国YMCA全国联盟、韩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等。它们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及消费教育、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同时,韩国政府在司法方面也努力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比如在民事诉讼方面,韩国于2006年引入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团体应具备正式会员1000人以上,并在登记后至少运营3年以上。其他非营利的民间团体也可作为原告,前提是受相同侵害的消费者达50人以上,且该团体的成员人数超过5000人。而这一团体诉讼制度,也为韩国解决消费者诉讼问题提供了很大便利,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日本 诱导老年人消费现象严重

  老年人大多有“孤独感”,多有对“金钱”、“健康”的担心,而日本的许多不法商家最喜欢利用老年人的这种心理,花言巧语骗取信任,诱导老年人消费。

  本报驻东京记者 张超

  “您家水管已经生锈了,不换不行了”,“您的被子已经发霉了,不能用了”,在老龄化的日本,老年人被诱导甚至被强迫过度消费的案例不断出现,有的连退休金都搭了进去。

  据日本国民生活中心统计,各地消费者中心70岁以上投诉件数2004年突破10万,之后4年间,一直保持在10万以上,到2008年有所回落,也在9万左右,约占所有投诉的10%。

  致命杀招:“金钱”、“健康”和“孤独感”

  众所周知,日本是老龄社会,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统计数字显示,现在日本老龄率(65岁以上人口比例)已达21.5%,该数字还在增加,预计到2035年将达到40%左右。

  国民生活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老年人多有对“金钱”、“健康”的担心以及抱有“孤独感”。而许多不法商家最喜欢利用老年人的这种心理,花言巧语骗取信任,诱导老年人消费。

  前不久,L&G公司的“元天”诈骗案就是个很典型的例子,仅老龄女性受害者就达3.7万余人。L&G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这正好触到了老年人对钱的不安心理。大批老年人为了换取比银行高的利益,把多年的储蓄甚至养老金都投了进去。老年人对“健康”的担心,L&G公司也利用得淋漓尽致。L&G公司本身就是以贩卖“健康被子”起家的,非法筹资后还开设了“自然免疫研究所”,继续开发所谓的“健康产品”,宣传神奇疗效。

  嫌犯波和二还经常雇艺人举办演唱会等,邀请会员参加,还有人专门介绍会员相互认识,巧妙利用老年人的孤独感增加吸引力。事后一位被骗400万日元(100日元约合7人民币)的70岁老人称,“当时的刺激是在工作和家庭中得不到的”,至今对当时的感觉还耿耿于怀。

  真相公开:奸商常用的N种手段

  日本国民生活中心还介绍,由于老年人平时在家时间多,老年消费者侵权事件的一大特征就是上门和电话推销的受害者比例高,这两种手段受害者分别占总投诉的17.3%和9.2%,位列诱导手段的第1和第2位。有的上门推销,会持续好几个小时,死缠滥打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了解不法商贩的惯用手段便是避免上当的有效方法。

  国民生活中心在其网站上专门介绍了常发生在老年消费者身上的不法销售手段。除了上述的上门和电话推销外,排在第3位的是连续销售法,即推销成功一次后,就不断地让该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手法,这一比例占据总投诉的3.9%。极端的例子有,东京一位独居的老人3年间不断购买了总计为350万日元的高价被子。

  排在第4位的是隐瞒贩卖目的的手法,第5位是冒充身份的手法。2008年北海道一位老人被上门推销了125万日元的被子后不久,就有两名自称政府调查不法商贩的人到访,提醒老人要提防不法商贩,询问有没有被骗的经历,称可以帮老人维权,把老人手中的买卖凭证骗走后,从此就没有了音信。

  第6位是催眠销售法,即召开产品介绍会等,基本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营造出不易摆脱的氛围,接着向到会者派发产品,煽动老人对健康的不安,不断鼓吹产品的功效,从而让人购买。2008年,东京集中处理了一批使用催眠销售法的商家。

  接下来是检查销售法,自称免费上门检查,然后夸大其词,称水质有问题、房子需要维修等,诱骗老人更换不必要的东西。此外还有增值销售法、免费体验销售法、连环销售法等。

  制度保障:为冲动消费专设“冷静期”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构设置方面,日本国家层面有国民生活中心,各级地方政府都有各自的消费者中心,来专门负责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指导正确消费,并公布多发侵权事件,提醒消费者注意。几乎所有消费者中心的网站上都有针对老年消费者的专门网页。

  在消费者中心等接受消费者咨询和投诉的人员,需要考取消费生活专门咨询员资格。该资格考试由国民生活中心组织,任何人都可以参加考试,资格有效期为5年。

  日本相关消费者的法律有《消费者基本法》、《消费者合同法》、《食品卫生法》、《电子消费者合同法》、《特定电子邮件法》、《产品责任法》、《分期付款销售法》,还有处理电话购物、上门推销等的《关于特定交易的法律》共计30部左右。

  遭受上述不法手段侵权的事件,都可以在《关于特定交易的法律》中找到维权的办法。比如,该法为解决一时冲动或因信息不对称而盲目购物的问题,设定了“冷静期”,一般为8天,在冷静期之内可以无条件退货。

  为使消费者政策更加有效地得以贯彻,日本计划设立“消费者厅”。日本前首相福田康夫在2008年初的施政演说中,提出了“统一消费者行政,推进一元化管理”的方针,随后制定了“设置消费者厅法案”。麻生担任首相后,于2008年9月正式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在预算相关法案在国会告一段落后,本月17日该法案将正式进入审议议程。

  乌克兰 前总统也成消费受害者

  乌克兰是独联体中第一个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国家,也是欧洲和联合国有关协定的缔约国。今年乌克兰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主题就是:经济危机条件下如何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报驻基辅记者 朱冬传

  前总统超市购鱼“受骗”致信总理替消费者维权

  2008年,乌政府制定了《2008-2011年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规划大纲》,把涉及民生问题的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作为工作重点。但既便如此,在一些具体问题和环节上,仍有许多漏洞和亟待改进的地方。

  近日,乌克兰独立以来的第一任总统克拉夫丘克就对媒体讲述了他的一次在超市购物的亲身经历。2008年8月22日,在乌独立日的前二天,他来到自己常去的“大口袋”超市购物,并在那里买了冷冻鳕鱼肉块,包装袋上重量为680克,可回到家解冻后,却只剩下360克,水的重量竟达320克。

  根据乌国家标准,冰冻鱼块技术物理指标的重量不应超过产品本身重量的2%至4%。水的重量大大超过合理的范围,当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克拉夫丘克说,有类似遭遇的恐怕不止他一个人,想必多数人购买冷冻水产品也会有同样的情况发生。于是他给总理季莫申科写了一封信,说明一些消费市场的情况,并希望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品分类系统以便使消费者可以十分便利地进行投诉。克拉夫丘克感慨地说,“没有任何一个人想到过,这是一个事关国家利益的大事,民族安全的要务。这些问题远比"北约"、"导弹"更重要。”

  在克拉夫丘克向消协投诉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基辅消费者权益保护总局及各有关部门对这个“大口袋”超市进行了突击检查,取回投诉样品并分析和检测。结果发现,其水分含量标准超过了允许规定的10倍。此外,水产品包装上甚至没有生产地和必要的信息说明。随后,该店店长受到了行政处罚,而提供商品的克维沙贸易公司也受到了行政和经济处罚。根据有关质监部门的检测鉴定,确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责令全部下架停止销售。

  乌克兰的一些律师也借此案例分析认为,根据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消费者享有食品质量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权益。当消费者使用了不安全、不放心的商品,就可以视为生产者违反法律,权益受到侵犯者就可以向消费者协会等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是向法院提出自己的诉求。因此,无论是商品销售者,还是商品生产者,都必须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否则终将难逃法律的严惩。

  危机下企业更需严管消费者权益也是人权

  3月10日,克拉夫丘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圆桌会议上,呼吁人们要更积极地捍卫自己的消费权益,并希望乌“消协”提出立法倡议,在刑法中补充生产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条款。这在今天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已经显得更为突出和重要。人们的收入在减少,但生活所需的商品物价却持续上涨,为此,人们的生活内容和方式不得不发生改变:从前贷款买了高级车辆的,现在改为乘坐公共汽车;从前周末集中消费的现象难见踪影,商场柜台前少人问津,饭店的食客数量锐减,与此相比,修鞋补衣的店家却日渐增多,生意也火了起来。所以,国家在此时要特别关注产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和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物品。

  乌克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主席列·什科利尼克说,在经济危机下,各级政府更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建设和发展文明社会的基础条件,也是人权不可分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度反映出发达民主社会市场关系的文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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