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四、进一步放宽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领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予以核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内容予以核准。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无需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类别,依法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五、鼓励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制。对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公司的,在原投资人控股的情况下,按“一歇一开”的简易程序办理,其字号名称或字号可延续使用。允许个体工商户之间随资产转让其字号名称,转让方应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受让方凭名称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六、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投资限制。允许一人申办多个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允许被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再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七、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
八、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跨登记管辖机关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迁入登记机关开具《个体工商户迁移通知书》(见附件)。原登记机关凭《个体工商户迁移通知书》将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并及时将电子信息一并迁出。个体工商户在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九、改革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四年有效期制度,无需再四年换照一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核定,并在核定的经营期限有效。个体工商户应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十、提高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场发照率。除特殊情况外,个体工商户登记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审查的,当场登记,当场发照。特殊情况,个体工商户发照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十一、各工商分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开展工作,坚持“一审一核”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请示和答复制度”,遇有疑难问题,坚持逐级请示;对违反注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一经查实,市局将在全系统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