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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灵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表决通过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删除了原来条例中有的“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的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能不能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来决定。
在网络上,这条新闻引起了轩然大波,尤其是官方“属于经营自主权”的合理性解释,更是瞬间点燃了公众愤怒的情绪,以至于不少人都认为这是法律受到了强势群体的绑架,在有意为不当行规张目。可如果我们冷静一下情绪,按照法理细细分析,就会发现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并不意味着在为“不当行规”为虎作伥,反倒是一种尊重法律理性的做法。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我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在法律对我经营的某种商品在价格上并没有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我可以为自己销售的商品定一个让人匪夷所思的天价,这完全属于我的自主经营权。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人视我的自主经营权为洪水猛兽要求立法封杀之。
这意味着,尊重自主经营权与其说在袒护经营者,倒不如说在尽可能地尊重市场的理性。之所以没有人对我按照自主经营权进行“天价销售”行为“感冒”,是因为在一个理性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作为经营者的我固然可以滥用自主经营权,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遏制经营者滥用自主经营权的有效手段。简而言之,经营者可以肆意挥霍自己的经营自主权,但消费者的“用脚投票”可以让经营者遭遇失去消费者甚至没有市场的“灭顶之灾”。
回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删除“消费者可自带酒水”条款问题上,我之所以认为这体现了法律应有的理性,是因为官方对这一删除条款的“法律解释”体现了对法律理性的准确把握。事实上,在一个餐饮业非常发达的地方,充分的竞争意味着餐饮业即便有规定“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自由,也会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如果某一餐饮经营者不能通过其他诸如服务、环境等优势来弥补“不允许自带酒水”对消费者带来的伤害,这样的经营者迟早会在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市场选择中被淘汰出局。
无数的例证早已证明,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从来都不会形成什么不可一世的“霸王条款”,“不允许自带酒水”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例证。而且,我注意到,在河南省发布的《条例》中,还有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即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的选择权。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意味着,餐饮业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就餐之前就要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或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列明,或者以就餐前的口头提醒告知,反正不管哪种形式,都表明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标准来衡量是否可以接受这样的条款。这样一来,消费者不但不会被“不当行规”所伤害,反倒是罔顾消费者感受的经营者会受到市场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