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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今起实施 “假一罚十”被指罚得太轻

2009年06月01日07: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民以食为天。

  但近几年,阜阳劣质奶粉、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三鹿奶粉——食品行业“乱象”繁生。

  今日起,《食品安全法》将正式担起保护这个“天”的职责。

  任何一服药都不能包治百病——指望通过一部法律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也不现实。

  但我省法律界人士仍认为:“‘重典’治‘乱象’。我们不能忽视这部法律将会起到的重要作用。”

  焦点条款之

  焦点

  “假一罚十” 轻还是重?

  《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

  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假一罚十”增加违法成本

  很多人把这条规定直接简化为“假一罚十”。4月,吉林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工作人员杨大鹏写了一篇文章《食品安全法亮点》,文章颇受认可。他认为,近年来各类食品问题层出不穷,关键是食品企业违法成本低。因此,《食品安全法》中大幅提高针对消费者的赔偿。

  “罚得太轻”

  但对这项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则认为“罚得太轻,无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1元钱的方便面而言,显然罚10倍也达不到对生产、经营者的惩治效果,“我们曾经建议按照‘损一罚十’进行赔偿,以消费者受到的损害作为基数。但未被采纳。”

  “破天荒,前所未有”

  与邱宝昌不同,吉林超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林岩对这项规定评价颇高,“从民事责任看,《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额度,在我国法律中可谓是破天荒,前所未有。”

  吕林岩说民法赔偿原则是“以实际损失为衡量标准,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即“损一赔一”,个别法律中也有高倍的惩罚性赔偿,“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但那也只是赔偿两倍而已。”

  另外,吕林岩认为不能只关注消费者索赔对生产及经营者的惩治效果,而忽略法律对生产企业违法的处罚力度。

  “从行政处罚的程度看,《食品安全法》规定把货值作为基数,即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吕林岩说,“按照过去《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是把违法所得作为基数,处罚倍数是一至五倍。违法所得?卖出去产品才涉及到所得,现在是生产出多少问题产品就按多少算。基数长了,倍数长了,可以看出行政处罚的力度大幅增强。”

  很简单的算法是,如果违法生产了价值10万元的货物,而只销售出去了100元,那么按旧规定处罚,也许只是100元~500元,而按新规定,则变成了50万元~100万元,力度差距明显。

  “如果看清这部法律出台的背景,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条款处罚力度为什么如此重。这是在用‘重典’治‘乱象’。”这是吕林岩的结论。

  “天价索赔”可能增多

  由于《食品安全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条例,有关人士的一项预测是,一旦食品企业产品质量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发达国家经常出现的“天价索赔”导致企业破产的案例,极有可能会在国内增多。

  其他

  焦点条款之

  任何人在虚假广告中“代言”都须担责

  事后补救变事前预防

  第二章共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要求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由“事后”提至“事前”。

  解读:杨大鹏认为,苏丹红、福寿螺、多宝鱼、三鹿奶粉等一系列事件中,监管部门总比媒体或消费者慢一拍。而“第二章”之规定,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重点,由事后处理,转变为源头治理、预防为主。

  添加剂应当证明安全可靠

  从第四十三到第四十八条,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应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解读:法律明确,食品添加剂首先必须是安全的。法律还明确,像“瘦肉精”、敌敌畏、三聚氰胺、苏丹红这些不是食品添加剂的“添加剂”绝不允许使用。

  食品安全将有统一标准

  第三章共九条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解读:杨大鹏说,食品安全标准不统一,成为监管“软肋”。两种表现:一是未与国际接轨,二是标准过多、过乱。法律明确,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即统一发布,动态调整。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解读:“免检”的不一定是安全的,换句话说,不检怎知是否安全。三鹿奶粉的教训让食品脱下免检的外衣。

  “代言”约束不限于明星

  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适用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明星,穿梭于各种食品广告的非明星“演员”,也在被约束之列。

  问题食品“要召回”

  第五十三条规定,要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

  解读:知错立改,善莫大焉。国内媒体相关调查显示,有超过一半的消费者表示,不会轻易放弃能够主动召回问题产品的食品品牌。

  保健食品不能当药卖

  第五十一条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解读:法律在重申一个常识,用来治病的叫药,不叫食品。

  我省反应

  卫生厅

  将制定食品安全追责办法

  作为协调食品安全监管的牵头部门,卫生部门被人们寄予厚望。昨日,省卫生厅厅长隋殿军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卫生厅已下发《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紧急通知》,做出了相应的安排部署。

  “卫生部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并将在有能力的省份成立分中心。”隋殿军说,我省疾病预防中心在这几年,一直承担国家食源性疾病和食品污染物监测试点工作,检验能力在全国位置靠前,“因此我们想争取在我省成立分中心。”

  “我们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修订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使之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隋殿军说,“还将制定并下发《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质监局

  请副司长来讲课

  根据《食品安全法》,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介绍,5月9日,全省质监系统就举行了《食品安全法》宣贯会。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司副司长王红受邀来讲了一堂课。

  省工商局

  食品准入几乎全覆盖

  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食品实行准入制的类别将从之前的6类扩大到27类,这几乎涵盖了老百姓日常生活所需的所有食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负责监管餐饮服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士透露,该局于5月在系统内部下发通知,强调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据悉,在食品安全方面,该局主要负责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等的监督管理。而6月1日起,我国将正式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取代已沿用了几十年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省农委

  加强监管本地农产品

  根据此轮食品安全工作调整,农委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农委有关人士介绍,“《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们将加强对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监管。到7月时,会重点监督抽查本地生产的应季蔬菜。”

  企业反应

  大企业叫好 小企业担忧

  一些大型食品企业对新法表示了积极的态度。

  “这对大型食品企业是好事,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吉林省某食品公司负责人说。

  “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实施,行业门槛会更高,可能会淘汰一批技术不过关、质量不过硬的小企业,这对于有实力的企业也是好事,但愿这部法规能得到严格执行。”另一企业老总表示。

  这位老总的愿望正是一些小型食品企业负责人的担忧,“检测设备、质量控制的人员都会导致成本大幅增加。如果完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会将我们的利润摊薄到没有。”一家小型食品企业的负责人说。

  本组稿件 本报记者 刘昕 李德庆 实习记者 邢程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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