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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解读“邓玉娇案”判处免予处罚理由

2009年06月17日07:1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重庆晚报

  法学家解读“邓玉娇案”判决理由

  邓玉娇案发生后,社会公众高度关注。此案涉刑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一些著名的专家学者对该案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的研究。

  为什么定性故意伤害罪?

  中国法学会理事暨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所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检察机关起诉书和法院判决认定罪名均为故意伤害,这一定性是正确的。

  从本案的客观方面看:邓玉娇因在水疗区洗衣,被黄德智、邓贵大等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因而受到黄、邓等人纠缠,在竭力摆脱纠缠的过程中,遭到邓贵大的辱骂和暴力侵害,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邓玉娇两次欲离开休息室,均被邓贵大强行拉回,第二次还被邓贵大推倒在沙发上。在当时脱困无望的情况下,邓玉娇站起来从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在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时,邓玉娇不是首先用水果刀刺邓贵大,而是用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当邓贵大再次逼近邓玉娇时,邓玉娇才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本案的全过程看,邓玉娇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等的无理纠缠、辱骂和暴力侵害以后才持刀在手的,但她并没有在第一时间用刀刺邓贵大,而是在用脚蹬开邓贵大;当邓贵大再次逼近时,才选择用刀刺。从邓贵大被刺的部位看,两处在左边,两处在右边,可以认为邓玉娇是在情急之下乱刺,其刺击部位不是精心选择的。因此,邓玉娇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特征,而不是故意杀人。

  从邓玉娇案情况看,将案发过程理解为邓玉娇为了摆脱困境而挥刀乱刺更符合常理。而且,在邓贵大倒下后,邓玉娇并没有进一步用刀刺杀,而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综合这些因素,基本上可以排除邓玉娇杀人的故意,因此将邓玉娇的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是正确而合适的。

  为什么判定防卫过当?

  卢建平教授指出,邓玉娇案发生后,在各种舆论中,最强烈的声音是主张邓玉娇案应该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因而不能对邓玉娇定罪量刑。

  主张将邓玉娇的行为看成特殊防卫的基本理由,就是邓贵大、黄德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是,从本案发生的特殊场所、邓与黄两人的主观意图、手持钞票炫耀,以及梦幻城领班、服务员多人在场等情形看,邓与黄两人的行为也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至于邓与黄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款“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依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基本可以排除,因为这些“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仍应限定为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就本案而言,邓与黄两人的行为至多是其他不构成犯罪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所以,不能认定邓玉娇的行为构成特殊防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专业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刑事法律专业博士生导师梅传强教授均认为,根据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邓玉娇用刀刺死邓贵大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性质。

  首先,邓贵大、黄德智两人对邓玉娇的行为构成了不法侵害,邓玉娇用刀刺击邓贵大的行为在起因上具有防卫的根据。由于她是在受到邓贵大、黄德智一再实施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被迫自卫,完全符合防卫的前提条件。

  其次,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邓贵大死亡的重大损害,不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因为,从当时的情景分析,在经营场所领班阮某某和邓玉娇其他同伴在场的情况下,邓贵大、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邓玉娇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程度,他们只是通过拽拉推扯以及侮辱等来发泄对邓玉娇拒绝他们不法要求的不满情绪。在这种情况下,邓玉娇持水果刀刺击邓贵大的颈部、胸部并造成邓贵大死亡的行为,就与邓贵大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明显失衡,从而属于刑法禁止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行为了。

  为什么判处免予处罚?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定刑确实是很重的。法院之所以对被告人邓玉娇判处免予处罚,是因为她具有三项依法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一是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二是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经法医鉴定,邓玉娇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三是自首。法院认定邓玉娇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邓玉娇具有的上述三项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防卫过当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再加上另有两项“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所以选择防卫过当刑事责任中包含的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判处。

  新华社、湖北省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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