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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计数据不一致不得公布”条款可能更改

2009年06月24日04: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数据不一致不得公布”或再改

  每经记者 朱小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前天和昨天审议的统计法修订草案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公布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统计数据。不过,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全国人大代表透露,该条款争议较大,有可能会再做修改。

  这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修订草案的第二次审议。去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但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为避免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牛犁曾表示,国家应从法律角度统一规范,认定权威发布机构,避免造成麻烦和歧义,避免“数出多门”的现象。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正在北京参加统计法修订草案的第二次审议。他对《每日经济新闻》透露,与会者对“不得公布与政府统计机构不一致的数据”的规定争议较大。来自非统计部门的委员并不赞同这一点,他们认为这是对本部门统计系统和资源的浪费。

  另外,由于统计方法不一样,各部门统计数据有各自特征和用途;各部门的统计制度、统计口径和统计标准不尽相同,因此造成统计不同轨。

  他认为不得公布与统计部门不一致的数据是一个“次优方案”,应该公布更加科学的数据,或者在公布“不一致”的数据时,表述清楚统计口径或做一定解释。

  也有专家指出,统计数据存在公信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统计部门并不是独立的数据搜集和数据统计的机构,而是宏观决策部门之一。叶青对此表示:“应该说统计部门是宏观基础部门,为各部门提供制定决策的依据。”

  叶青表示,我国的数据统计体系是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有机结合,统计部门不仅要做好自己的统计工作,还要监督协调各部门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民间调查和单位内部统计不适用于统计法修订草案。目前提交审议的草案适用范围为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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