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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支付防暑降温费以货币形式 不能实物代替

2009年06月25日08:1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24日,记者了解到,山东省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防暑降温费应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代替。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
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支付防暑降温费应以货币形式,不能以实物代替。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企业支付职工的防暑降温费,应另行支付。(记者孙韩高) (来源: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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