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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售房最高罚10万是重还是轻 河南郑州房产新条例草案部分条款引争议(图)

2009年06月26日16: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无证售房最高罚10万元,这也太高了!”6月25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陇海路一处售楼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人和销售人员七嘴八舌地议论着。

  “对开发商的处罚太轻了,无证售房最高才罚10万元?这点钱对他们根本起不了震慑作用。”而在此附近的一个阅报栏前,几个阅报者边看当地的报纸边发牢骚说。

  其实,从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6月23日召开后,这两个方面的争议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也同样存在。
在这次常委会上,备受关注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政府法制局

  修订草案已广泛征求意见

  面对社会各界的热议,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有关人员认为,为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增加政府立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今年5月,《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修订草案充分反映了民意。

  据介绍,1995年施行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因时隔14年,许多规定已不符合当今实际情况,为此,市政府对该条例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后的《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现诸多变化,比如说,开发房地产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建设节能环保型建筑;业主擅自改变结构致房屋受损自行担责,保修期后若主体结构不合格仍可退房;前期物业落实房屋才能交付使用;开发商交房不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最高可处以5000元罚款;违规预售商品房最高可罚款10万元等。

  人大代表

  质疑部分处罚条款力度过轻

  “新条例对诸如开发商无预售证售房、无质量保证书交房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时,质疑处罚条款力度过轻。

  记者看到,修订草案这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退还已收款项,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有人大代表审议时认为,现在房价较高,仅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震慑开发商,建议提高处罚额度门槛或者按照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

  “开发商不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对其处罚额还抵不上1平方米的房价,这方面的处罚应当加重。”根据部分群众提出的异议,记者看到了修订草案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

  有人大代表支持群众的观点,在审议时认为,开发商无法提供房屋质量保证书,可能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弄不来这个书”,这种情形非常恶劣,仅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以目前郑州的房价,甚至还抵不上1平方米的房价,处罚力度太轻了,应该加重处罚才对。

  法律界人士

  建议禁止性规定更加具体化

  “修订草案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不达标和杜绝假按揭等规定有些模糊,不够具体。”不少关注此条例的法律界人士认为。

  针对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不达标的处罚,修订草案是这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大代表在审议时认为,国务院出台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属于上位法,里面明确规定出现这种情况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可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而郑州市这次审议的草案,对这种严重问题,处罚标准、赔偿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模糊,建议处罚细则更明确。

  针对虚假按揭问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实际的商品房销售中,不时出现开发商等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或者造成虚假销售的情形,或者为了向银行套取更多贷款,利用他人身份证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形。

  “修订草案规定,"房屋销售实行联机备案实名制,禁止以虚假姓名、名称或者假冒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人大代表审议时指出,这种禁止性规定有些模糊,实际情况中,主要是一些开发商或者房屋销售代理机构进行这种违规行为,而且这种违规行为可能也是使用的别人真正的身份证。所以,这里的禁止性规定有些模糊,建议规定得更明确些。

  本报郑州6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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