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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回应最糊涂审判:警方没查清 只能这样表述

2009年07月15日07: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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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起诉书

判决书
判决书

    法院回应:警方没查清楚,只能这样表述

  东至县人民法院办公室的傆主任在接受采访时则默认了帖子的存在。

  他说,“ 二三月份的一天”这样的表示,以前也有类似的。当然,严格从法律来讲,是不恰当的。至于为什么在判决书中出现这样的表述?傆主任解释道,这是因为公安局没有查清楚,就只能这样表述了。

  而该案的审判长,东至县人民法院的法官高贵伟则不愿意对案件多谈,只是表示,“ 这个案件已经上诉,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在庭审时可以提出。

    法律专家:案发时间不清,审判不应启动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称:案发时间这一基本事实都不清楚,刑事审判程序根本不应启动。这宗“ 强奸”案 ,公安机关居然能够移送起诉、检察院居然照样起诉、法院居然照样判决,这不能不令人担忧我国基层地区的司法生态。

  网友热议:法院乱判强奸“强奸”了谁?

  “不知作案时间”就宣判,说是“葫芦僧断葫芦案”简直是高抬了,起码“ 葫芦僧”心里还是知道谁是清白的,谁是冤枉的,因为权势勾结和金钱贿赂迫使“葫芦僧”徇私枉法;而东至县人民法院连作案时间都没搞清楚就宣判,与其说是“葫芦僧”,不如说是“糊涂蛋”!

  这首先暴露出该法院无法无天。其次暴露了基层的执法生态。

  法院“乱判强奸”,既“强奸”了人民重托,又“强奸”了乌纱、职责,更“强奸”了庄严的法律。处理这一“ 葫芦案”如果单把惩治的大板打在判决法官的屁股上显然挂一漏万,公安、检察院、法院、人大监督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郑家侠)

  评论:作案时间不明的强奸案真是“葫芦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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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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