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漏洞百出
■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时间都不清楚;
■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
■第三,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是“量刑畸轻”了。
本报讯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各大论坛转贴。
找人介绍嫖宿变强奸
根据帖子所述(发帖者表示,案件事实依据于法院的判决书)。在2008年二三月的一天,东至县查道友、许再进、张林军等三名男子商议嫖娼。随后,由查道友打电话给“妈咪”占冉梦,让其介绍女人过来嫖宿。占冉梦于是带着女子沈某于晚上11时赶到当地友谊宾馆。随后,徐文胜因寻找查道友,也来到了友谊宾馆。
2008年6月24日,也就是时隔四个月后,沈某因觉得自己分钱少、吃亏了而“报案”。到2009年6月5日,当地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其中,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占冉梦有期徒刑两年,缓刑四年,另案以“强奸罪”判处查道友、许再进、徐文胜各5年有期徒刑。判决理由则为:三名被告人趁沈某酒醉之机和其发生性关系,构成了强奸罪。
两被告否认有嫖娼行为
发帖者——广州律师刘先生表示,仅仅从该案的刑事判决书来看,这个案件就漏洞百出,是一起重大的错案。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第三,起诉中对该案的定性是“轮奸”,而轮奸罪,三名被告人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可在法院判决中,三名被告人却是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是“量刑畸轻”了。实际上,按《刑事诉讼法》要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都应由基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起诉。
刘先生说,他发现除了查道友承认当晚和沈某发生了性关系外,另外两名被告人许再进、徐文胜均多次明确否认与沈某发生了性行为。
公安机关为出成绩办下错案?
在接受采访时,被告人徐文胜的哥哥徐满黄告诉记者,弟弟徐文胜实际上根本就没有与沈某发生关系。在派出所时,办案民警跟徐文胜说,只要他认了,交五千元就可以走人。
徐文胜担心名声不好,当时只能按民警的意思来办。而在一审审判时,徐文胜就为此专门提出抗辩,但却没有得到法官的采纳。对于弟弟的案件,徐满黄大呼冤枉,并认为,这是当地公安机关为了出成绩办下的错案。
本组稿件据《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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