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别太“温柔”
在百度搜索上,有关“酒后驾车”的新闻竟有200多万条,“酒后驾车连撞9人”、“酒后驾车致2死8伤”、“酒后驾车撞飞一家三口”……半个月前发生在南京的包工头酒后驾车致5死4伤事件更是引发了公众对酒后驾车的大讨论。
酒后驾车为何屡禁不止呢?江苏省社科院李宁宁教授认为,酒文化、侥幸心理以及处罚不严是导致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三大元凶。在许多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要严厉得多:如日本检测发现酒精浓度超过0.05%时,要判两年以下劳役;美国醉酒驾车发生撞人事故,将被定性为2级谋杀并要支付巨额赔偿;泰国规定酒后驾车者可判处1年监禁;巴西若发现酒后驾车,除罚款外,还有可能面临6个月到三年的监禁……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对醉酒驾车“处15日以下拘留”未免显得太“温柔”。
如今,成都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用刑罚来遏止酒后驾车的行为和侥幸心理,不失为一条好建议。(邓为)
当三思而后“刑”
治理酒后驾车,当三“思”而后“刑”。
其一,先提高人们的认识度。不妨把现实中那些触目惊心的事实,拍成专题片,做成专题报道,让人们知道“醉驾猛于虎”,从而在思想上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
其二,让技术手段保驾护航。比如,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只要驾者酒精超标,就自动发出语音警报。或者,强行把发动机锁死。
其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要秉公执法,严格执法。不徇私情,不搞小动作,不为中饱私囊而乱收费,乱罚款。不然,再科学、严肃的法律条文,也会被错念、歪读。
如此之下,再谈量“刑”不晚。(张兰军)
心在哪里“安放”
“酒后驾车判刑”会不会导致“犯罪标准扩大化”?如果一种行为一定要等到“产生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才能算作犯罪、才能被严惩,这是僵化的想法。
事实上,在刑法方面“防病重于治病”的做法并不罕见——运输毒品不同于将毒品卖给吸毒者,未必会对他人带来直接的严重后果,但是因为它可能引发巨大危害,所以刑法对此严惩不贷。同样的,尽管有的人储存枪支一辈子也不伤人杀人,但是,这种“利器在手”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说不准哪一天“严重后果”就会突然出现,因此,刑法是不会对此心慈手软的。酒后驾车应该纳入刑法,道理也是一样的。
一个人明知道等下要开车却非要喝酒,明知道酒后意识会受影响却非要开车,明知道酒后驾车是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的行为却放任自己的行为,这不是无奈的“法来犯人”而是刻意的“人要犯法”,对此加以严防严惩当然就不是“犯罪标准扩大化”。(李辉)
看“光盘”禁醉驾
在笔者看来,推广南京的“光盘禁醉驾”也许更现实。
据报道,南京“6·30”重大酒后驾车致死事故后,南京市交管局专门制作了以“珍惜生命,杜绝酒后驾车”为主题的光盘,光盘刻录了酒后驾车危害的各种案例。据说,光盘一问世就受到了很多驾驶员和家庭的欢迎。
我认为,尽管好多司机都肯定是知道酒后驾车的危害性的。但,对如何拒绝别人的劝酒却缺少了解。有了这个光盘,司机拒绝起来应该理直气壮吧。(刘晓霄)
胡彦斌比周杰更会找托词
据报道,6月25日凌晨2时左右,胡彦斌驾驶越野车撞上一辆出租车,致车上1名司机与2名乘客受伤,事发后胡彦斌驾车离开现场。据悉,事故发生后,胡彦斌所在唱片公司人士表示:“那天他家里出了事,他着急赶回去。”
演艺圈什么事都会传染,而且往往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不,周杰撞车事故尚未处理完结,胡彦斌又撞车了。
胡彦斌撞车和周杰撞车几近相同,都是撞上出租车,将出租车上的乘客撞伤住院,自己却悄悄离开现场,次日才到交警部门“报到”,沾上了“逃逸”嫌疑。不同的是,周杰被指酒后驾车,胡彦斌则没有此传闻;周杰是在报警后才悄悄离开现场的,并称是感觉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身体了。胡彦斌则在撞车后直接逃跑,并解释说是因为家中有急事需要处理才离开现场,而不是刻意逃逸。
看来,胡彦斌的狡辩本领比起周杰来,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果说“家中有急事需要处理”也可以成为撞车后逃逸的理由,我们只能感叹:胡彦斌比周杰更会找托词!
(万阕歌)
肇事者对生命的严重藐视,点燃了舆论的怒火,虽然肇事者表示忏悔,并承诺积极赔偿死者,但很多人认为赔偿不足以偿罪,交通肇事也不足以定其恶。
这其实形成了法律和民意之间的落差,法治理性和舆论激情之间的落差。对于此类醉酒肇事的恶性案件,法律缺乏合适的条款来惩处,不能满足民众对正义的诉求。所以说,这形成一个法律上的空白,对这种恶劣的肇事行为缺乏适当的法律武器,立法机关应该考虑这种民间的正义诉求,针对严重醉酒、事后逃逸等肇事者,加大惩罚力度。
此外,当下车祸的肇事者一般是强势方,往往带有官员、明星、富二代等符号,成了舆论的起爆点,掺杂着社会底层民众对社会公平的诉求,使事件由普通交通事故变成公共事件,这将考验警方的执法智慧和执法公正。(沈彬)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