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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可行性首现辽宁地方法规

2009年08月13日11:5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报记者李长青报道辽宁省首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明确提出在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中综合考虑气候可行性工作。这也是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首次在辽宁省地方性法规中得以体现。


  《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根据人口密度、城市规模、气候可行性、突发事件危害种类和特点等应急需要,统筹安排应急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即在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和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时进行气候可行性、风险性分析,在设计论证中充分考虑和回避气候风险,一方面使应急避难场所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尽量避免和减少遭受气象灾害和极端气候事件的影响,减轻和避免损失,另一方面使气象部门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编辑:徐丽娜)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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