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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将于十一颁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办法

2009年08月13日18: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人民网
  人民网武汉8月13日电(记者田豆豆实习生廖婧)《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

  《新办法》共分7章53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新办法》呈现出许多亮点和创新点:《新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以维护学生自尊心,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同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

  为保证未成年学生在遇到突发事件情况时的人身安全,《新办法》强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针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进行的安全演练,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为保障未成年学生的相关权利与权益,《新办法》规定,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剪彩、奠基等商业性活动,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等。有此类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新办法》还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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