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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新《保险法》解释 10月1日同步施行

2009年09月25日12:5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25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1时39分报道,为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23日)公布了关于适用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将于10月1日起,与新保险法同步施行。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况看,绝大部分是保险合同纠纷,尤其是履行期限较长的人身保险合同产生的纠纷。因此,这个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限定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新保险法在“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方面有了很多突破,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新法的规定。并且规定了从今年10月1日起计算期间的情形。

  比如,保险法施行前,保险公司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还有知道解除合同事由想行使解除权的,还有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保险法施行后,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都要按新法要求,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还有就是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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