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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保监机构监管权限强化

2009年09月20日15:2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9月20日消息 (记者 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4时20分报道,新《保险法》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由于此次新保险法出台正逢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而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安全稳健的关键。因此,新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保险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和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适度增加。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三支柱之一,按新《保险法》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

  按新法规定,保监机构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不过,随着对保险公司投资的要求放宽,保险公司的股东将出现多元化,股东的决策权将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和风险。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由保监机构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有的保险公司的股权。

  在监管措施方面,新《保险法》不仅赋予了保监机构对保险机构的现场检查权,还赋予了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调查权;除保留了原《保险法》中对相关银行账户的查询权以外,还增加了在特定情形下封存相关资料,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或者查封的权力。同时可以与边防部门合作,限制涉嫌违法、违规保险公司高管出境。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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