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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通报典型刑案 10个死刑犯7人不到30岁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2009年09月30日08:45
2009年3月31日,李丽先等人因涉黑案第一次被押赴审判法庭时,动用了多个县市区法院的囚车,出动了公安特警及武警特警。(资料片)

    2009年3月31日,李丽先等人因涉黑案第一次被押赴审判法庭时,动用了多个县市区法院的囚车,出动了公安特警及武警特警。(资料片)


  □ 记 者 张焜

  □通讯员 向敏 志华

  本报9月29日讯 9月29日上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七起典型刑事犯罪案件。在七起案件中,共有10人被判处死刑。其中,有7人年龄都不满30岁,有9人已经被执行死刑。

  记者了解到,在10个死刑犯中,于洋28岁、李建21岁、李丽先26岁、侯春杰22岁、侯兆国22岁、郑强21岁、顾宝龙26岁,此外,刘素杰也仅有32岁。只有李焕成51岁、李焕明42岁。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贤臣说,这些走向深渊的年轻人,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且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生活不稳定。年轻人会比中老年人更能接受新鲜事物,如网吧、酒吧、KTV等社会各个方面产生的各种新鲜感、刺激感吸引着他们的眼球,而他们又不能够通过正常渠道马上满足自己的欲望,就会铤而走险地去“挣钱”。“大多刑事案件的源头在于钱。”王贤臣说,好逸恶劳是这些年轻人常年培养起来的坏习惯。

  于洋案

  2007年7月31日,于洋伙同他人在莱阳市羊郡镇骗乘徐巧玲驾驶的面包车,后将徐巧玲勒死,抢得面包车及徐巧玲随身携带物品、现金一宗,共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2007年9月25日,于洋伙同他人驾驶抢来的面包车,在安丘市将女青年潘某劫持,向潘某家人索要人民币3万元。其间,于洋等人两次将潘某轮奸。当月27日,公安人员在莱芜市将于洋等人抓获,潘某被解救。2008年8月7日,潍坊中院作出判决,决定对于洋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曾在2009年9月26日A9版报道)

  于洋已在近期被执行死刑。

  李建案

  2007年12月2日晚,李建到青州市王坟镇涝洼村崔荣科租住处与其一起喝酒。其间,崔荣科的一句话引起李建不满。当晚10点40分左右,李建用铁锤将崔荣科砸死。李建恐事情败露,又将崔荣科之妻张则敏、女儿崔维杰杀死,并对张则敏的尸体进行了奸淫。2008年5月28日,潍坊中院作出判决,决定对李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报曾在2008年5月28日C9版、2008年6月2日C6版做过详细报道)

  李建已在近期被执行死刑。

  李丽先案

  自2006年下半年以来,陈亮(在逃)在平度市称霸一方,陆续发展组织成员,逐渐形成了以陈亮、李丽先为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平度、胶南、日照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65起,其中持枪抢劫作案7起,盗窃作案39起,寻衅滋事作案11起,敲诈勒索作案1起,妨害公务作案3起,非法持有枪支4支。抢劫致2人轻伤,寻衅滋事致伤8人,损毁物品6000多元,因盗窃未遂而给车主造成的经济损失1.1万多元。

  2009年7月24日,潍坊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决定对李丽先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报曾在2009年8月3日C1版报道)。李丽先当庭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侯春杰 侯兆国郑强案

  2007年3月至2007年5月,侯春杰、侯兆国、郑强共同或伙同他人,持砍刀、消防斧等工具,采取入室、骗乘车辆等方式抢劫作案十五起,抢得现金、车辆、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并致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五人轻伤、四人轻微伤。2007年5月2日,侯兆国驾驶车辆在淄博市临淄区北外环路将穿行马路的王诺撞死后逃逸。2008年6月18日,潍坊中院作出判决,决定对三人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人均已在近期被执行死刑。

  刘素杰案

  刘素杰的叔父家与同村人周少荣家因琐事发生争执与厮打。刘素杰闻讯赶到,持匕首将周少荣及其子周存亮捅伤致死。潍坊中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判决,对刘素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素杰已在近期被执行死刑。

  顾宝龙案

  2007年10月底,顾宝龙与郑刚(已判刑)预谋绑架,并专门购置了作案工具。2008年1月27日下午5点多,顾宝龙伙同郑刚将赵兵绑架。当晚,顾宝龙、郑刚恐罪行败露,用绳子将赵兵勒死,将尸体藏匿。次日,郑刚多次打电话向赵兵的父亲索要现金6万元未成。2008年8月11日,潍坊中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顾宝龙,以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顾宝龙已在近期被执行死刑。

  李焕成、李焕明案

  2002年1月至2005年4月,李焕成分别伙同李焕明等人,在潍坊市青州、诸城及日照市岚山区等地,持猎枪、铁棍等作案工具抢劫作案27起,劫得现金及手机、金戒指、香烟等财物,共计价值71万多元,并致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2007年8月8日,潍坊中院作出判决,对二人以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人均已在近期被执行死刑。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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