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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校长为教育非法集资 7成网民:应“法外开恩”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09日11:41
  “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要是那个校长真为了教育的发展,应该给予一定开恩。”四川省新津县华润学校原校长田蓉,十多年来借款集资用于学校发展,近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本报9月24日报道此案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

  “如文中所述属实,请法外开恩,这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办法,不管黑猫白猫抓到耗子就是好猫。”

  调查显示,约七成网民认为应对田蓉法外开恩。截至10月8日晚20时,共有17446人参加投票,其中71.2%的网民认为“校长非法集资是为教育事业,并非个人腐败,应该法外施恩”;22.9%的网民认为“法律面前无情面可言,不应该法外开恩”;另外5.9%的网民认为“不好说”。

  “欲治校长之罪,先究政府之责”

  “应该说田蓉是一个集功臣与罪人于一身的人物。因为手段与目的之间存在着矛盾,出现情与法的矛盾是必然的。”西南政法大学刑法教授朱建华就田蓉非法集资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说。

  “上世纪90年代曾掀起一股集资潮,用大家的钱办大家的事,办好事,有什么错?”河北网友说。

  翻开我国的教育发展史,“集资办学”曾是一个十分醒目的字眼。

  福建省明溪县志写道,1984年和1987年,明溪被评为省集资办学先进县,受到省财政厅、省教委的表彰。

  河南林州教育史记载,1986年,县乡成立集资办学小组,并每年为集资办学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碑赠匾。

  而在四川,1983年末,省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教育经费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试行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院长岳彩申认为,田蓉案的根本原因在于,获得经费的渠道不畅与教育发展需要的突出矛盾。

  200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被认为是我国义务教育从集资办学走向政府办学的拐点。义务教育中小学明令禁止择校费,堵住了学校集资的途径。

  朱建华认为,向社会公众集资具有极高风险,如果不能及时兑现,会造成突发性强、波及面广的风险,可能危及经济、社会甚至政治稳定。

  “客观上说,我国的集资办学之路,是因为政府教育投入不足,而采取的利用社会资金、个人资金发展教育的举措。”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

  为了获得资金,加之法制观念不强,一些地方政府对学校向教师摊派集资等做法,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默许、鼓励。

  熊丙奇认为,政府部门应重点查处“腐败型集资”,而资金完全用到学校上的“生存发展型集资”,其实是由于教育投入不到位、教育管理不严格、教育指导思想混乱而出现的“原罪”。

  在熊丙奇看来,当前应彻底清理仍旧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加大政府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加强学校管理,铲除“原罪”的土壤。而对既往的事实,应以历史的眼光、尊重事实的态度进行妥善处理。

  “为什么1993年就开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长达10多年没有被政府部门查处?却被授予各种先进称号?难道是这所学校做的很隐秘?从报道看,并非如此,因为他是被作为“积极探索教育产业之路”的典型,获得上述荣誉的。”熊丙奇说。

  “要追查的应该是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在一个学校这么长的时间里因为困难而无法再续时,主管部门去哪了?欲治田蓉之罪,先究政府之责。”有网友这样说。

  情与法的争议:老校长是否应负刑责?

  据查,自1993年建校至今,华润学校共欠教职工及银行、建筑商和其他社会人等债务共约7000万元,涉及教职员工及校外债主约600人。

  就以上事实,田蓉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但网上舆论多对田蓉抱以同情。

  熊丙奇认为,对田蓉校长问罪,既不顾当初政府“不监管、反鼓励”的历史,也存在选择性执法的问题。如果深查细究,过去20多年时间中不少学校都难逃非法的嫌疑。因此,清理每所学校过去的集资行为,作最终认定,才是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洪宇认为,政府投入不足,不能成为采取非法手段扩大办学的理由。“按政府规划,华润学校本来就是一个小学,他安心把小学办好就行了。发展教育是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不是一个小学校长应考虑的。”

  周洪宇认为,应该理解为田蓉的决策行为不够严谨,负有部分行政责任,但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华润学校是公办学校,资产归国家,他集资的钱使得学生受益,转换成了学校的固定资产,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应该对田蓉法外开恩。”周洪宇说。

  但法学专家则认为法不容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指出,即使是基于一个善良的目的,也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实现。“就好比有人抢钱去做善事,那抢钱就是应该的吗?”

  何兵和朱建华等法学专家同时提出,华润学校承担了许多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资金义务,目的善意,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一个重要理由。

  对于此案“情与法”的争论,岳彩申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源在于一些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法律对民间借贷管制过严,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一方面,社会需要更多的学校提供教育服务、需要更多资金配置到教育领域,向社会公众借钱办学满足了社会的需要,是合理的;另一方面,由于正规融资渠道困难,非法向公众借钱办学成为一些民办学校生存发展的唯一手段,导致行为结果与行为方式发生冲突。”

  岳彩申认为,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时,考虑历史因素是必要的,但我们无法清算历史。要说谁应对历史旧账负责,法律上仍然应当由行为人负责,但政府对教育投入不足以及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应予以考虑的。(本报记者王俊秀实习生 缪媛)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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