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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城中村受困亿元资产纠葛 专家无奈政府疲倦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年10月16日02:58

  罗伯特规则受挫贵阳“城中村”

  吴鹏 贵阳报道

  国庆前后,议事专家袁天鹏受邀到了贵阳。袁天鹏在博客上写道:逐利和制衡的完美结合,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强大工具。

  但是他要教会贵阳市小河区长江街道洛解村村民这个道理,并不顺利。

  洛解村土地基本上已经被征用完毕,是典型的“城中村”,在城市化变迁过程中,涉及土地补偿、如何发展村集体经济等一系列具体问题。

  在洛解村,一些激烈诉求的人目的只有一个:“分钱。”要分的是洛解村征地程序完结之后近亿元“集体资产”。

  之前在安徽南唐村,袁有成功经验,在“支点”合作社负责人杨云标协助下,发源于英国议会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转化成了中国乡土式“南唐十三条”——村民们口中的“萝卜白菜规则”,得以第一次在中国农村播种与嫁接。

  厚厚的一本罗伯特议事规则,变成了老百姓能够用打快板方式念诵的“议题具体,得是动议;没有动议,讨论无的。有口难言,主持中立。先正后反,弃权没戏。多数通过,平局没过”。其中,用“主持中立”来破解领导人文化,用“弃权无效”来破解老好人文化。

  袁天鹏数年来一直在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政府机构、NGO组织里推行这套法则,取得良好效果。

  袁天鹏说:“南唐,我们的设计是从小事入手,开会上的发言、表达、尊重、平等、表决细节,让大家认识到规则的意义、价值和自己之前忽略的东西造成的问题。然后再去理解整个规则体系应该如何建立和运行。”

  南唐成功重要的一点是,杨云标的“开路先锋和翻译器”作用──杨云标使村民一点点学着分清楚什么是“程序”,什么是“问题”;同时他又把专家语言转换成本地方言,让村民理解接受。

  但是这一次袁天鹏所处洛解村,却和南唐大相径庭。

  洛解村纠葛:只管问题,不听程序

  贵阳市小河区请来了袁天鹏,希望村民们先学会“议”,再开会讨论究竟怎么分这个集体资产议题。

  袁天鹏的任务是,教会村民学会“如何自己约定自己的规则”、甚至自己写“动议”、写“修正案。”

  “罗伯特议事规则不介入具体的事务,只从治理规则和问题解决程序来考量。我们曾经预料到,村民可能只急于解决眼前的具体问题,不肯静下心来学习这套方法,只管问题,不听程序。培训可能不会取得应有的效果。”袁天鹏说。

  “洛解村民事先也不清楚北京专家的来意,虽然长江街道办事处、村委和培训组多次解释,但村民由于有抵触心理,所以存在猜忌。”袁天鹏分析。

  有人建议袁天鹏应跟村民“打成一片”。但袁天鹏却坚持不让任何一方觉得“我为他们说话”,“所以不能直接利用他们的情绪,反过来还希望教会他们理性,对任何诉诸情绪的话保持警惕。”

  洛解村的主管单位,贵阳市小河区长江街道办事处的王世伟称,问题集中在近亿元的集体资产(主要是征地补偿形成),该不该分给村民。

  在这个过程中,深感疲倦的还有基层政府——小河区长江街道办事处。

  要不要分钱本来是村民和村两委可以自主解决的问题,基层官员们一开始也认为应该把争议各方拉回到规则和程序的轨道上来,但是却很难坚决遏制自己直接提供解决方案的冲动。

  “结果,争议各方就会把问题的解决寄托在政府身上,就会把矛盾和压力的焦点聚集在政府身上。无限政府造成无限责任,最后造成政府不堪重负。”一位跑了一天,累趴在椅子上再也不愿意起来的公务员说。

  未来数天内出现的情况,大大超出了这个“海归先生”的意料之外。

  培训会背后

  培训预定的主要目标人群,除长江街道和洛解村工作组人员外,是洛解村的村民代表、村两委成员、党员以及取得村民签名支持的自荐代表。

  9月27日的下午发生了预期的混乱状况:正式的村民代表和党员出席不足,一些激烈诉求的村民干扰现场,要求与村民代表和党员共同参加培训。

  秩序建立后参训人员又成批退场,至16时,培训现场仅余洛解村陈国喜副书记与三位上访村民代表、两位未领款代表。

  对街道办事处公务员们的培训则取得了成功,讲座内容为:自治组织章程制定、治理结构、权利关系、程序动议、动议优先级。

  “在调研阶段,培训组只重点了解并听取了村两委和自荐代表对‘集体资金使用问题’的诉求和看法,未全面接触村民代表和党员这两个群体。村民代表出席培训的比例不高,可能与此有关。”事后袁天鹏总结。

  调研表明,洛解村自荐代表最大需求在于,能将自己的方案最终提交到扩大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表决。

  他们之所以要召开扩大的村民代表大会,是因为2009年9月召开的洛解村村民代表大会上,已经做出了“决议”:“村集体拟用集体资产投资商铺,并会将来年收益的49%拿出来分给村民。”这一决议,实际上否决了讲集体资产分发给村民的意见。

  更早在2004年4月,村两委召集的村民代表大会上也做出“决议”:由于珠江商贸广场需要村集体做较大的投入,所以村集体资产只能巩固,不能分。

  以上决议引起了相当一部分村民的猜测和不满。“分”还是“不分”,这一直都是一个问题。

  “我们不明白,两次决议,针对集体资产的决议,都是洛解村村民代表大会所作出来的,为什么自己作出的决议自己要否定。”街道办事处王世伟主任说。

  2009年10月,洛解村自荐代表要求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

  袁天鹏则认为,2004年4月的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有效力,但并不意味着不能修改,议事规则要建立的正是“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长效机制”。

  “当村两委觉得自己的观点更正确,他们会不自觉地产生‘为民做主’的冲动。在他们的观点不能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同时,还会产生‘撂挑子’的情绪。”袁天鹏说。

  “培训组计划引导村民了解如何发起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如何在代表大会上提案、如何理性表达诉求充分争取民意的支持,直到讲解如何尊重规则、对表决结果‘愿赌服输’”。袁天鹏说。

  村委会组织法与议事规则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有超过1/10的村民提议,就应召集“村民大会”,而只要有超过半数的村民到现场出席,“村民大会”就合法有效。“应该召集”即意味着,不必等到村委同意了才召集。也就是说,对于“村民大会”,超过1/10的村民有权不经村委而直接召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人数较多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那么规则可类推:一定比例的代表或村民可以不经村委直接召开代表大会。

  “村委会组织法精神跟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理念一致,部分村民或村民代表有权力不经过村委而直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这是一个很基础性的制衡机制。如果代表要开会却必须通过村委,那就等于马腿随时可以被绊住。可这个简单问题却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袁天鹏说,“正如小河区马宁宇书记所说,村民的问题由村民自己解决。‘村民自己解决’的决策机构就是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人数太多无法召开,户代表大会是否具有足够的决策合法性,有待村民自治章程的约定。村民自治章程应该是一份根本性文件。”

  但是洛解村没有自我约定的自治章程,从未组织过户代表大会,村民们沿袭着多年的熟人社会的“议事传统”,每日聚集到这个城中村里的小卖铺前,在一片吵吵嚷嚷之间,交流着信息,讨论着这个对他们利益攸关的问题。

  “无论村民代表大会做出什么决定,无论这个决定看起来多没前途,这都是村民自己的事儿。坚持这一点,就是在坚持保护村民自治的权利。不能把握这一点,就会造成政府角色的错位,本质上也是一种“侵权”。袁天鹏说。

  10月14日,小河区长江街道办事处汤群副主任说:已经按照袁天鹏设定的思路,尝试着帮助村民自行组织,召开自己的村民代表大会扩大会议。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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