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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强制依据不足 海事执法面临43个难题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0月16日08:46
  繁忙的广州港珠江口担杆水道,一艘中国海事巡逻艇正在向一艘巨型货轮驶去,天海一色间,只见几位身着白色海事制服的海事监督官,通过货轮放下的悬梯,爬上货轮对其进行安全检查。

  “这是我们几个人在对外轮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货轮是否存在机械故障,其设施是否能保障不污染海洋等问题。”广东海事局海事监督官小林指着墙上大屏幕上的画面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海事监督官对外轮进行检查,如果查出问题,对外轮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如滞留、禁止离港。但是在执法实践中,海事监督官们一直搞不清楚“滞留”与“禁止离港”的性质是否相同?执法程序是否有区别?在海事监督官看来,类似这样的的困惑还有不少,需要尽快解决才能让他们严格执法。

  “从2008年开始,我们就开始进行了海事法律制度、海事立法评估等19项内容的调研。”中国海事局法规处处长郑平10月15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有上海、重庆等4个地方海事局和天津、广东等14个直属海事局承担了这项庞杂而艰巨的工作。

  记者在调研报告中看到了这些一线执法人员罗列详细的重大问题清单,如,国际海事公约国内化、技术性标准与管理性规则的衔接问题、海事管理中行政、民商、刑事法律关系研究、海事行政强制法律问题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研究等43个重大问题。

  “这里的每个重大问题将来都会有专门的课题组进行研究,然后得出解决的办法,指导我们今后的执法活动,彻底解决海事执法中的模糊问题。”中国海事局法规处副处长刘少清告诉记者。

  上海海事局李林杰向记者举例说明了他们的研究发现,“行政强制直接针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或人身权,所以其实施主体必须要符合法律条件。”他说,但我国行政强制法还没有出台,海事执法中又必然面临扣船的问题,而海事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也不足,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赋予了海事部门强制拆卸船舶动力装置的权力,而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因此,如果在沿海水域,发生船舶超载,当事人在接受罚款处理后依然超载的,海事部门只能束手无策,其安全隐患也依然存在。

  “要找出这些问题,然后从法律制度建设层面彻底解决无法可依现象,让我们的执法人员理直气壮地执法。”郑平如是说。

  本报广州10月1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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