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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管局建议:拒交物业费者不得入选业委会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0月19日14:07
  不交物业费不能参加业主委员会、违规出租房屋不得担任业主代表……15日,在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督办座谈会上,市房管局提出了以上建议。

  据记者了解,13日,市房管局向市政府提交送审的《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业委会组建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中明确了:凡有违法搭建、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交物业费和维修资金、违规出租房屋等情形的业主,不得担任业主代表、业委会筹备组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和业委会成员。

  “这是典型的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相悖的规章制度。”从事物业纠纷案件多年的秦兵房地产律师团律师刘堃认为,业委会是业主自己的执行机构,业主都有权通过选举参选业委会。

  “打个比喻,物业是业主雇佣的仆人,没有权利干涉主人的事务,什么人可以做业委会委员,应该由业主说了算。”刘堃说道。

  此前,新民网报道的闸北区鑫安公寓的业委会选举纠纷中,上海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福元律师认为,参加选举业委会与交物业费没有必然关联,一个是业主内部的选举,另外一个是与物业公司的外部合同,二者不存在因果关系。

  “这个《意见》还只在报批过程,尚未成立生效。”市人大代表、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介绍称,该意见如果通过市政府审核批准,那么上海市内的小区物业管理将依此执行。

  孙洪林律师表示,《物权法》仅规定了业主有权通过选举担任业委会职务,并未详细规定其它细节,当地政府可以相应细化具体标准。

  可是,“拒交物业费也分为合理拒交和不合理拒交,”孙律师还表示,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在物业服务不到位、不合格、取消项目等前提下,是可以通过抗辩的手段拒交物业费的。因此,该管理办法还要多方考量、审慎决定。(新民网记者王晓庆) (来源:新民网)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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