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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公需要媒体监督“补位”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0月22日22:18
  针对司法与传媒的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在10月13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传媒监督和独立审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纵观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存在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等五大方面问题,对司法独立带来冲击。

  传媒监督司法不仅是维护民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更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些媒体在监督司法活动的过程中不规范、不恰当,甚至是"越位"的问题,但是,这仅仅是支流,是次要矛盾。

  当前,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备。不容否认,现实中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甚至一些地方司法腐败现象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和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活动引入包括媒体在内的舆论监督力量,以促进司法的公开、公正,是客观现实的需要。许多司法腐败行为和案件,正是在媒体的监督下,得以披露和纠正。从总体来看,传媒监督司法远远是功大于过、利大于弊。

  从根本上来看,传媒的监督只是软性的,而法律则是刚性的。司法权作为国家公器,是牢牢掌握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手中的,司法独立受到法律保护。作为传媒,在行使监督权力时,即使行为不当、有所"越位",恐怕也很难对司法独立造成影响。在一些具体的个案中,司法行为受媒体舆论的不当影响而失去独立性的,往往与司法人员自身的素质有关,主要原因还在司法机构本身。

  当然,这并不是说媒体监督司法的方式、方法不需要完善,而是说,在媒体付出应有努力的情况下,司法对传媒的监督需要有一颗"宽容"和"包容"之心。而且,就传媒监督的现状而言,主要的问题恐怕不是媒体"越位",而是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阻碍舆论监督权的实现。

  因此,司法机关当前亟须做的是确保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孙瑞灼) (来源:半月谈)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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