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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立法禁止侵占、盗窃、哄抢管道泄漏石油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0月27日11:40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常红高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在北京开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在介绍管道运行中的保护措施时,曹康泰说,对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曹康泰表示,为了保障管道建成后的安全运行,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理管道事故,草案作出规定:管道投入运行后,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外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排除;管道企业对运行的管道进行巡护、维修、检测,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管道泄漏的石油和因抢修排放的石油,由管道企业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哄抢。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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