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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提高15%

来源:沈阳日报
2009年11月04日06:37
  辽宁再提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本报讯(记者霍红)从10月份起,辽宁省调整重点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11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厅了解到,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全省第19次提高标准,调整后将使相关人员达到和超过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

  此次调整,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安排调标资金1.55亿元用于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目前,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近期将下拨到各地,并要求各地在年底前按照新标准并将补发资金一并由县级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为保证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了解新调整后的标准,省民政厅还要求各地重新印制《优抚对象服务手册》,并及时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此次调整标准涉及各类优抚对象共计6类人员,14.4万人。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

  调整标准的主要内容

  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抚恤金在现行的基础上提高15%。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40元,由原来每人每年最低4680元,提高到最低6360元,提高幅度达36%,是历次提高幅度最大的一次。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由原来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468元,接近国家十级因公伤残人员2480元的标准。

  提高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60元,提高到2400元,提高幅度53%。

  提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的补助标准。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由各市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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