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规定了持证人的具体确定办法、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发放办法
补充和完善了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比例
本报讯(记者霍晓丽)近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下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细化,从而更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更强,广大官兵及其家属和36万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将从中受益。
证明书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办法》规定了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持证人的具体确定办法。证明书按规定发给一名持证人。持证人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收到军队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年长的兄弟姐妹。烈士或者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不发放证明书。证明书的持证人确定后一般不再变更。
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只对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作出原则性规定,未具体规定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对抚恤金的发放数额产生争议时如何处理。对此,《办法》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一次性抚恤金发给其不满十八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十八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其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符合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条件的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人数平均发放。
补充和完善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比例
《办法》还对抚恤优待对象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补助比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级至六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和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七级至十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同时,这些抚恤优待对象对其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内住院费用的自付部分难以支付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经城乡医疗救助仍难以支付或者本人不是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按个人自付部分20%至80%的标准给予住院费用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