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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通化公安副局长王禹帆受审 承认伪造法院判决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09年11月13日04:29
王禹帆
王禹帆

  “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被刑拘”续

    昨日庭审长达10余小时,对公诉机关部分指控,王禹帆辩称“不属实”

  承认伪造法院判决书 辩称为了省下诉讼费

  新闻回放

  年初以来,全国打黑办、公安部、吉林省纪委相继接到举报,反映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涉嫌利用职权徇私枉法、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等问题。

  5月13日,省纪委对王禹帆采取了谈话、接受调查等相关措施,同时警方立案调查,先后将刘建辉、许淼、丁桂兰等10名犯罪嫌疑人抓获。6月8日,犯罪嫌疑人王禹帆被刑事拘留。11月11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禹帆涉黑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对其涉嫌19宗罪提起诉讼。

  本报讯(记者 辛言) 昨日,原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王禹帆涉黑案,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再次开庭审理,这是此案开审的第二天。

  与11日开庭第一天相比,法院对参加庭审人员的检查更为严格,法院周围警戒线外徘徊着不少因没听审证件被拒之门外的人员,其中有涉案人员亲属、市民及媒体记者。

  昨日,王禹帆是坐着参加庭审的,在回答问题时也一直坐着,不过表情显得有些着急,在回答公诉机关的询问时语速很快,在询问是与不是的时候,他通常都会加以事情的叙述。

  记者试图采访公诉机关、辩护律师和涉案人员家属有关此案的相关信息,但大家触及此事时均表示出回避态度。

  昨日的庭审长达10余个小时,从昨日7时30分许开始一直持续到昨日20时许才结束,中间只有一个小时的午休时间,参加庭审的相关人员都略显疲态。

  据悉,今日将进入庭审的第三天。

  辩论焦点

  指控: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

  辩解:只是给安监局看一下

  王禹帆入股汇丰煤矿后与煤矿法人代表王志强产生矛盾,他欲收购王所持股份,遭拒后,他逼迫王退股。王被迫将煤矿文件、公章随身携带,四处躲避。2009年初,王禹帆私刻“白山市八道江区汇丰煤矿”的公章,用于煤矿的日常经营,他还指使人通过关系伪造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章,伪造了一份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王禹帆辩称,此项指控不属实,他是汇丰煤矿的股东,法人代表王志强出去办事期间,安监局要一份重要文件需要加盖公章,恰巧王志强带走了公章,他打电话征得王志强同意后,给通化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长高勇打电话,重新刻了一枚公章。

  王禹帆承认伪造法院公章和判决书的事实,但辩解,当时安监局和法院的意见不统一,谈了几次都未达成一致,打官司需要很多诉讼费,为省钱,才伪造法院公章和判决书。就是为了给安监局看一下,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指控:涉嫌受贿罪

  辩解:收的4万元是分红钱

  1997年于桂兰与他人在通化市五道江镇合伙经营了一个露天煤矿,因污染,被镇政府勒令停产并罚款3万元。于桂兰不想交罚款,便找到王禹帆,经王禹帆协调,于桂兰未交罚款,煤矿便恢复生产。

  2000年5月,于桂兰为感谢王禹帆,送给其5万元,王禹帆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下4万元。

  王禹帆辩称,此项指控不属实,不合乎常理,除非于桂兰不正常,罚款才交3万元,于桂兰没必要花5万元人情费去平3万元的罚款。

  王禹帆对收下的4万元辩称,是入股分红的钱,在于桂兰投资经营煤矿时,他也投资了1万元钱,这4万元钱是于桂兰给他的入股分红钱。当时于桂兰给他5万,他考虑于桂兰一个女同志经营煤矿不容易,就又退给于桂兰1万元钱,并不是像起诉书说的那样利用职务便利和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贿赂。

  指控:涉嫌非法运输、储存弹药、爆炸物罪

  辩解:忘记转交治安科了

  2009年春节前,王禹帆在汇丰煤矿停工期间,指使许淼将矿上的1000枚雷管从汇丰煤矿非法运输、储存在自己办公室内。

  2009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对王禹帆办公室搜查时,缴获非法储存雷管,同时缴获其多年非法持有的猎枪子弹64发、口径枪子弹54发、军用子弹20发。

  王禹帆辩称,此项指控不属实,辩称春节前为了避免雷管在煤矿发生意外,许淼才将雷管运离煤矿的,他得知此事后,考虑到许淼年纪小,怕保存雷管不当发生意外,便拿到其办公室准备转由治安科保管,但过完春节把此事忘记了。子弹都是民警收缴的,准备转交治安科销毁,由于他工作忙,忘记了,打扫卫生的人在清理时挪动了子弹的位置,所以这些子弹一直留在了他的办公室。他是公安局副局长,弄子弹太轻松了,没必要储存弹药。

  指控:涉嫌贪污罪

  辩解:得到的是投资的回报

  2004年5月,刘英明找到时任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副局长的张秀文,提出分局能否以民警集资的方式开发住宅楼,时任通化市公安局副局长兼东昌分局局长的王禹帆同意组织民警集资建楼,并提出对方要拿出利润了六成作为好处费给他和张秀文。张秀文向刘英明索贿1380万元,其中的700万元给了王禹帆,680万被其占有。

  王禹帆辩称,此项指控不属实,称当时刘英明没钱开发,通过张秀文找到他后,他通过朋友借款,共同投资,当时约定五五分成,他得的都是投资的回报,在开发中他都是以个人的名义去办的。

  公诉人:在此项工程中享受的政府的优惠政策,政府的优惠政策是给公安局的还是给个人的?

  王禹帆:工程单位没有投钱,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自己做买卖。

  指控:涉嫌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

  辩解:借枪抓人 他有权佩枪

  王禹帆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于1996年在通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任民警期间,私自通过时任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局长于信德借了一支“七七式”手枪,一直在其手中保存,其间包括工作调动,从未向组织上报告枪支来源,6月20日公安机关将该枪收缴。

  王禹帆辩称,此项指控不属实,辩称这把枪的确是在白山抓人时借的枪,由于当时他和民警都没有带枪,所以借了这把枪,他有佩枪证件,有权佩枪。

  公诉人:那为什么时隔13年,借的手枪没有归还,也没有向组织汇报?

  王禹帆:枪是二道江分局局长于信德借的,局长也是组织。

  针对王禹帆的辩解,其辩护律师也进行了询问并发表了辩护意见。此外,王禹帆也对其他几项指控的罪名进行了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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