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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老汉状告盐业公司 叫板碘盐搭售营养盐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1月16日15:52
  中新网宜昌11月16日电(记者郭晓莹)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盐业公司)在给经营户在批发精制碘盐时,采取强制手段要求经营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其多品种盐,从而导致经营户在向消费者出售精制碘盐时强制性搭售营养盐。宜昌老汉胡彪几经调查,将一封举报信投向了湖北省宜昌市工商局。近日,宜昌市工商局决定对宜昌盐业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胡彪说,今年4月,他发现在宜昌城区大大小小的超市卖场,消费者只要购买普通碘盐就被要求购买营养盐。而对此,经营户也是有苦难言。他们反映,在批发精制碘盐时,宜昌盐业公司要求经营户按照一定比例购买其多品种盐,否则就不能从盐业公司购买普通精制碘盐。如果经营户不捆绑销售就会亏本。

  5月20日,胡彪在多次与宜昌盐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将一封举报材料寄到了宜昌市工商局。当月27日,宜昌市工商局立案调查。工商部门在随后的调查中查明,胡彪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宜昌盐业公司利用其食盐专营独占地位,自2009年3月至6月,在宜昌城区范围内销售精制碘盐时,强制食品经营户购买宜昌盐业公司附带提供的钙(锌、硒)强化营养盐及低钠盐。此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相关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随后,宜昌市工商局通过调查后,向宜昌盐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宜昌市工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责令宜昌盐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8万元。宜昌盐业当即要求听证,8月7日、9月3日,宜昌市工商局依法举行了两次听证会。

  在听证会中,宜昌盐业公司认为宜昌工商局定性不当,适用法律不当,应认定为普通搭售行为,而不是限制竞争行为。而工商部门则认为,食盐是国家进行专营的管理产品,经营户从盐业公司进货,是进精制碘盐,还是进多品种盐,本应由食品经营户自主选择。而在调查中,许多经营户反映,多品种盐价格高,不好销售,容易造成积压,不愿意购进多品种盐。而盐业公司却利用其食盐专营的独占地位,违背食品经营户的意愿,在食品经营户购进精制碘盐时,强制要求经营户按一定比例购买其提供的多品种盐。如果不满足盐业公司的条件,就不能从盐业公司处购买普通精制碘盐。整个过程,不是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交易。工商局认为,盐业公司的行为限制了食品经营者的自由选择权,损害被指定购买商品的食品经营户合法利益;“排挤其它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限制竞争行为。

  宜昌市工商局依据法律规定,于2009年9月27日对宜昌盐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1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宜昌盐业公司不服工商的处罚决定,并向宜昌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宜昌盐业公司副总经理石波在此间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向消费者搭售营养盐是商家的经营策略,与盐业公司无关。

  尽管盐业公司不认同工商部门的认定,但工商部门在对盐业公司的账册目录、出货单等票据进行核对登记后,依然认为盐业公司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罚决定并无不妥,如果复议结果有异,工商部门也将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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