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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为“民告官”依法撑起保护伞

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2009年11月17日00:27

  为“民告官”依法撑起保护伞

  宋学敏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了《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切实解决行政诉讼“告状难”问题。

  此乃昨日媒体普遍转发的新华社消息,不过,从报道所拟的题目看,既有《让“民告官”告状有门》、《“民告官”告状将不难》这样洋溢着乐观情绪的欢呼,也有以《“民告官”到底有多难》、《南京民告官案件三年找不到被告》类似补充解读性的报道,当然,更多的报道尽量减少评价性,选择提炼新闻内核,如《最高法明确受案范围 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民告官”》、《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受“民告官”案》之类。本报即采取了最后一种处理方式,标题叫《无法定理由 严禁拒接“民告官”案》。

  没有任何褒贬以显示对新闻理解高下的意思,其实每一家媒体的标题的都只是截取了问题的某一方面,而这个问题就是“民告官”真的很难。

  “民告官”到底有多难?没有感性认识的人,不妨看《广州日报》同一天配发的报道,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近3年来“民告官”现象调查报告。调查发现,近三年东莞累计34行政单位成被告,社保、公安、镇政府被告案件总量名列前三,而行政机关败诉率不超过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那么,行政机关败诉率的全国平均水平是多少呢?惜乎《广州日报》的报道只是感叹东莞市之低,没有予以说明。我“百度”了一下,但是没有找到权威的说法,一则来自《宁夏日报》2009年10月的消息说,“去年,我区‘民告官’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0.4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8.97%。”,如果此说可信,全国平均水平大致在11%左右吧,想来也是低得可怜。

  不是说见不得行政机关败诉率低,不是说“民告官”胜诉率高甚至一告一个准就体现了社会正义什么的,而是说行政机关败诉率低并不能如实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现实,或者说,行政机关乱作为、不作为的现象已经大大减少了。应该承认,在“民告官”案中,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还不容乐观。被诉的地方政府时不时会出面干预当地法院的依法审理;就算政府不出面,法院碍于错综复杂的关系也难以依法独立审判。

  而这仅仅是进入到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尤须警惕的是更多的“民告官”案件根本没有受理就“夭折”了,也即俗称的“告状无门”。这个问题有多严重?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就能感知到,《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限制受案范围。凡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可诉性事项,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单行法律、法规授权的,也要严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排除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就是说,问题已严重到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一个意见来要求的地步。

  出现这样的问题依然可以看到行政干预司法的影子,也就是《意见》要求坚决抵制的非法干预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种违法行为,要求彻底废除各种违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而“民告官”的诉求之路一旦不畅,必然涌向信访渠道,造成社会不稳定,这在最高法的《意见》中也有提及,即切实防止因当事人告状无门而引发到处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在这种语境下更见最高法院出台文件保护“民告官”的意义,其要义不外乎“依法”二字,对于人民法院来说,“依法”实现独立和公正审判,是无论如何都不能绕过的。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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